本港法例與刑罰:
根據本港現行《道路交通條例》,「汽車」的定義為任何機械驅動的車輛,一切電動代步工具會被視為「汽車」。運輸署表明,香港道路狹窄,相關代步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不適合在道路使用,不會作登記及發牌,故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都可能違反法例。
駕駛未領牌車輛,初犯可被判最高罰款5000港元及入獄三個月,且可能被追究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罪名。
鄰近地區規例:
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在內地及新加坡等不僅盛行,更有相應法例規管。國家工信部今年初頒布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將合標準的電動單車等電動代步工具列入非機動車範疇管理,並將最高車速上限定為時速25公里,及對整車重量、引擎功率等方面作出限制。新加坡規定電動滑板車只能在單車路及人行道使用,限制最高車速分別為時速25公里及時速15公里,禁止在馬路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