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法例只有「不小心駕駛」,並沒有「不專注駕駛」,執業大律師丁煌指出,《道路交通條例》中有多項條文,均與「不專注駕駛」的相關行為有關,全部有法可依。
根據條例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最高罰則為判囚六個月和罰款5000元。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者的駕駛資格;一般來說,若事件沒導致人命傷亡,通常會判處罰款。酒後駕駛方面,會視乎酒類濃度,根據第39條,初犯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可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司機若在開車時手持手提式流動電話,已觸犯第374G章第42(1)(g)條,可被判罰款2000元。若司機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裝置而影響其駕駛,甚或引致交通意外,也有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