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印度早於1997年簽訂相互移交逃犯協議,如有人因涉及殺人、強姦、綁架或搶劫等嚴重罪行,被其中一方通緝,而在另一方被發現,締約雙方同意可將此人移交,以便提出檢控和執行判刑。
移交協議 港有權不執行
不過,就算雙方簽了協議,也不一定要進行移交,例如涉及政治的罪行,或疑犯一經交回,可能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判時遭受不公平對待,逃犯所在地有權拒絕移交。
此外,假若某罪行在對方國家可判死刑,但香港法例並無死刑,除非對方保證不判處或不執行死刑,否則港方也可拒絕移交。
國際刑警組織向文子星發出的紅色通緝令,是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報,因通報左上角的國際刑警徽號為紅色而得名,有效期五年,可續期,但不具備強制力。部分國家不時因政治、經濟、外交等問題,拒絕進行拘捕和移交逃犯工作。
翻查資料,香港並非首次出現恐怖分子,2002年,時任警務處副處長李明逵表示,香港曾發現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資金,但強調數量很少,一般屬過境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