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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挑戰與僱主同住政策敗訴

時間:2018-02-14 18:35:06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有菲律賓籍女傭在2016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限制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政策。高院頒下判詞,指無證據顯示同住政會增加外傭的受害風險,更直言如外傭不接納同住政策,認為私生活被干擾,外傭大可選在其他地方工作,來港後亦有權提出中止合約,可見同住政策下外傭有自主選擇權,無損害外傭應有權益,裁定女傭一方敗訴。

  是次司法覆核入稟人為菲律賓籍傭工Lubiano Nancy Almorin,她指現行同住政策下,令外傭無法分開工作及休息時間,等同令外傭24小時候命。她認為外傭在港的安全及健康的休息、閒暇權利被剝削,屬違反「國際禁止強制奴役」條文,亦違反《基本法》的人權條文。入境處亦濫權規範外僱工作以外的活動及住宿權利。入稟人要求政府修改同住政策,讓外傭有選擇權去自行決定是否與僱主同住。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本港引入外傭,主要原因是「同住家傭」服務供不應求,因此入境處批出「同住家傭」工作簽證予提供家傭的地區。如放寬現行外傭同住政策,外傭將會變成一般不留宿的「家務助理」。

  法官稱,本港市面已有大量「家務助理」,政府有負責保障本地居民就業。同住政策可明確區分「家務助理」與「同住家傭」兩個工種,避免海外人士與本地家務助理「爭飯碗」。有關措施是出於實際需要,並出於歧見。

  法官又反駁入境處濫權說法,指處方有權向海外人士訂立逗留條件,自然有權運用行政手段規範外僱住宿要求。法官明言,外僱有自由選擇僱主及工作地區,來港前亦得悉需與僱主同住。如外僱不能接納有關條件,可選擇不來港,前往其地工作。在港時如發現無法與僱主同住,也可中止合約不幹。更重要是外僱在港,可享與港人同等的勞工法例保障,不認為在港外僱保障不足。綜合上述理據,裁定女傭一方敗訴,兼需支持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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