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劉興沛(前)及黃偉豪(後)申請上訴許可。(本報記者梁康然攝)
大公網2月12日訊(記者梁康然報道):七名警員被判裁定襲擊曾健超罪成判囚2年,上訴庭昨日處理其中兩名涉案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的上訴許可申請。兩人的律師均指,呈堂新聞片有49秒中斷,未能完全反映事發經過。真正施襲者有可能在該中斷時間混入,原審法官卻錯誤認定本案兩名上訴人參與襲擊。法庭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擇日再頒下判詞。
代表劉興沛的律師指,呈堂的新聞片分為兩部分,分別是帶走事主曾健超的片段,以及事主受襲的片段。兩部分的新聞片都出現一名淺色褲男子,原審法官錯認該名男子是同一人,即是上訴人劉興沛。
律師指,兩部分的新聞片中間有49秒中斷,未能拍到現場情況。該段時間大有可能出現「換人」情況,即帶走事主的警員與襲擊事主的人,不是同一批人。但原審法官就忽視有關疑點,錯誤裁定劉興沛有參與襲擊。
黃偉豪的代表律師亦提出認錯人論據,指原審法官把新聞片內一有名穿白色衣及戴眼鏡男子,錯認是上訴人黃偉豪。據庭上口供,不同證人分別提出黃偉豪「有時戴眼鏡」與「經常戴眼鏡」兩個說法。原審法官就忽視疑點,採納「經常戴眼鏡」的說法,並認定新聞片內戴眼鏡男子一定就是黃偉豪。
另外,兩名上訴人都一同指,呈堂新聞片段畫質模擬,僅能確認片中人的動作,不能辨認片中人的樣子。律師認為該片不應成為有效證據,原審法官更不應依賴該片裁定兩名上訴人罪成。
控方回應稱,新聞片段雖有中斷,但綜合各方證人口供,均顯示帶走事主的人士與襲擊事主的人士,屬於同一批人。而且襲擊事件發生前一刻,事主身邊的七名男子位置、衣飾、身形,都和事主帶走時的情況一模一樣,可支援原審法官有充分理由認定,事發時是同一批人帶走及襲擊事主。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聽取雙方陳詞,稱分析需時,決定擇日再頒下書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