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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清場拒撤走 黃之鋒等人各判囚

時間:2018-01-17 15:23:40來源:大公網

 

被告黃之鋒

    大公網1月17日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2014 年佔領運動旺角清場期間,一批示威者包括黃之鋒、黃浩銘、岑敖暉等人拒絕離開,事後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案件昨日於高院判刑,法庭決定分別判處黃之鋒判囚3個月、黃浩銘判囚4個半月,岑敖暉判囚1個月,但緩刑一年及罰款1萬元。其他被告分別判處入獄1個月至3月、但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以及須罰款1萬至1.5萬元不等。 



被告黃浩銘

  法官陳慶偉在判刑時指,黃之鋒當日在場是一個領導者的角色,又作出明顯的阻礙清場行為,包括嘲弄原告律師及其代理人,並意圖煽動其他在場人士反抗,結果導致兩邊各以粗口對罵,令現場環境產生敵意,使事態惡化,但考慮被告認罪需入獄3個月。 

  而社民連成績黃浩銘,當日在場的身份及行為與黃之鋒類同,亦扮演活躍角色去阻礙執達主任及律政司代理人清場,同時挑起在場示威者與執達吏之間的仇恨,考慮到他不認罪,在案中罪責最重,決定判囚4個半月。至於同屬社民連的被告趙志深和陳寶瑩,兩人當日發作出廣播呼籲違反法庭命令,但基於無行使暴力,決定監2個月但緩刑18個月,另罰款1.5萬元。 



被告岑敖暉

  當日身為學生領袖而在場的岑敖暉,法庭翻看當日現場片段,認為他無挑戰執達主任及律政司代表,只是平靜、被動地觀察整個清場行動,更曾一度阻止示威者罵警察,及要求警方批准記者繼續採訪。法庭認為岑敖暉當日行為與一般示威者無異,決定判處岑敖暉入獄1個月,但緩刑1年,並罰款1萬元。 

  至於其他被告,考慮他們沒政治聯繫,亦非積極參與者,別判處入獄1個月至3月、但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以及須罰款1萬至1.5萬元不等。 

  法官陳慶偉表示,當日繼續佔據旺角街道,也不可令事件出現改變。但佔據街道就會影響市民生活,如家庭成員需要上班供養父母子女等,為保障普通市民的生活,法庭必須插手干預事件。他慨嘆在政治動盪之中,最不幸、受苦最多的永遠都是社會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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