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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強搶時官員文件 控方指行為明顯「藐視立會法」

時間:2018-01-15 18:03:14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離座強搶時官員文件案,案件今早進行審前覆核,處理法律爭議。控方在庭上反駁本案控罪「藐視立會法罪」不適當的說法。辯方認為該罪名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身上。控方即指,被告梁國雄曾屢次觸犯此罪,過去案例已證明該罪名約束所有立法會內人士的行為。

  梁國雄出庭時表現高調。(本報記者梁康然攝)

  被告梁國雄於2016年11月15日,身為立法會議員出席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時,突然離席走到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面前,搶走一份「橫洲發展項目」文件。事後馬紹祥報警處理,梁國雄被控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藐視立會法罪」,即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先進行陳詞,指涉案罪名的約束對象,並不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議員在立法會享有特權及豁免權。另外,基於法庭不會干擾立法會事務,本案事件全在立法會內發生,立法會主席亦已處理,即將被告驅逐出會議廳,考慮事件已解決,法庭不應介入。

  控方就指,過去時有示威者在立法會會議期間主示威,會議因而被打斷。法庭曾裁定涉事示威者「藐視立會法罪」罪成。而梁國雄過去亦因該罪名罪成而判刑。據過去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例判詞,列明「藐視立會法罪」,適用對象包括任何在會議廳出現的人士,即包括立法會議員。控方強調本案控罪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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