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2017年1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合作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
●《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並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不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
●西九龍站口岸啟用後,對《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