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舊亞視廠房炸彈案昨日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直指本案控罪毋須證明涉案被告是否已經成功製造出爆炸物,只要證明涉案被告管有可以製作成爆炸物的原材料,有意圖利用原材料達至引起爆炸發生即可入罪。控方強調,本案各被告分別參與製作爆炸物的程序,如在家存放原材料、管有製作資料、曾在測驗現場等,都屬於強而有力的環境證據,足以證明五名被告有罪。
控方表示,首被告陳耀成曾兩次攜帶同一個箱前往廠房,最後警方亦在廠房內發現該箱,內存涉案的化學劑,如硝酸鹽等煙霧彈材料。次被告鄭偉藏有操制物品點燃時間的文章資料,同時負責監視被告行動的警員,目睹他在2015年5月及6月兩次進入廠房,並與第三被告彭艾烈在廠房天台混合化學劑。彭艾烈就被警員發現家中存有硝酸鹽、鋁粉等可供製作煙霧彈的原材料,同時又發現可當雷管用的改裝熒光管。控方認為,上述三名被告都有強力的環境證據,顯示他們有意圖製作煙霧彈。
第四被告胡啟賦,他在案發期間兩次進入舊亞視廠房。基於廠房不是正常的社交聚會場所,他與同案被告一同入內,定必是參與製作煙霧彈。第五被告文廷洛在錄取警誡口供時,已供稱,曾成功製成了8至10個煙霧彈。控方認為綜合上述各項證據,可足夠證明本案五名被告是在舊亞視廠房內製作煙霧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