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因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被上訴庭加刑改判三人入獄六至八個月。三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前,先輸一仗。昨日上訴庭駁回被告羅冠聰、周永康質疑上訴庭出錯,達至有「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的上訴理據。上訴庭重申,本案原審的判刑原則出錯,上訴庭有權加刑。
羅冠聰、周永康分別在9月4日及27日先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指上訴庭考慮案件時出現法律問題,質疑上訴庭研究本案事實時,作出與原審裁判官相反的裁斷,或超出原審裁判官的裁斷。羅周二人認為,上訴庭對本案作出加重決定出錯,屬「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上訴庭:有權更正原審判刑
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直指羅周二人無理據支持或證明上訴庭出錯。判詞解釋,上訴庭在處理本案刑期覆核時,並無改動過原審時已呈堂的事實基礎。上訴庭審視本案時,採納與原審法庭相同的事實基礎,即是在案件原審時已證明、承認或不爭議的事實。
上訴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屬大規模、嚴重的非法集結。不過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無考慮上述因素,就判處三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原審裁判官在刑罰原則上有錯誤。由於案件出現刑罰原則錯誤,上訴庭就有權更正及干預有關案件的判刑。
判詞強調,上訴庭處理刑罰原則錯誤的刑期覆核,在香港和英國都早有案例確立,並可供上訴庭參考。羅周二人未能提出本案有何具爭辯的法律問題,亦無法說明上訴庭在處理本案時有何出錯,因此駁回羅周二人的上訴理據。
據資料,上訴至終審法院有兩個渠道,一是獲得上訴庭許可,或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目前上訴庭已駁回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上訴至終院的許可,但早前終院表示會直接處理三人的上訴申請,有關申請將於在11月7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