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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是如何「誕生」的?

時間:2017-10-21 03:15:16來源:大公網

  問:陪審員需要什麼資格?

  答:根據《陪審團條例》,任何21至65歲的香港居民,只要有良好品格、精神健全而沒有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以及熟識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足以令其明白法律程序,便有資格成為陪審員。

  問:什麼職業可豁免出任?

  答: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警務處、入境處、海關、消防處、懲教署、廉署、飛行服務隊等公職人員;實際執業的大律師及律師,以及其文員;

醫生、牙醫、獸醫;藥劑師及化驗師;報章編輯及職員;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等

  問:僱主干預有何懲罰?

  答:《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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