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及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最高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而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依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若以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
本港過往曾發生多宗侮辱國旗案,其中社運人士古思堯2012年6月於中聯辦外焚燒及塗污國旗,又於2013年元旦遊行手持被塗污的國旗及區旗,最後古被判入獄九個月,上訴後減刑至4.5個月。古思堯後來又在2015年7月,在灣仔萬麗海景酒店外涉焚燒區旗,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判即時入獄六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