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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過兩焦耳均屬槍械

時間:2017-09-15 03:15:29來源:大公網

  本港兩個月發生三宗涉及氣槍射擊的案件,其實本港法例對槍械的管制非常嚴格,當中亦包括氣槍。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訂明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兩焦耳的氣槍(包括長槍形氣槍、氣槍或手槍形氣槍)均屬槍械。任何人除非持有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14年。另外,任何人除非持有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經營(包括製造、儲存、出售或修理)槍械或彈藥。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傷及他人可觸犯罪行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更列明,任何人無合法解釋而疏忽地發射氣槍,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假若氣槍傷及他人,更有可能觸犯普通襲擊或傷人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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