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投訴警察「屈打成招」影響口供等指控大部分並不成立,不少反而是被告人「策略性投訴」手段。
監警會發現不少虛假投訴個案,有刑事案的被告為作抗辯,先投訴警方指控警員影響警誡口供的真確性,後來被定罪後就撤回投訴,或審訊後再無拒絕跟進投訴。
監警會昨日發表新一期通訊,今年上半年共通過776宗須匯報的投訴個案,其中213宗約四分一是投訴警務人員以「毆打」、「誘導」、「恐嚇」等不當手段以取得投訴人的招認,或指控有關警務人員捏造證據,或指警方記錄的供詞不確、調查不足或偏頗,47宗經全面調查後,有39宗被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八宗為「無法證實」。
而其中166宗列為「投訴撤回」或「無法追查」個案,當中48宗即近三成的個案投訴人最終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或以自簽保守行為的方式結案,剩下約七成的個案(118宗),則因不同情況而無法判斷投訴的真確性,例如該刑事案件最終未有上庭審訊。監警會又指出,有投訴人最初在庭上否認控罪,並質疑警誡供詞內的招證並非自願,但當法庭裁定接納供詞作呈堂證供後,投訴人就改為認罪,審訊後亦無再向投訴警察課跟進投訴。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形容,此類投訴人當初很可能是基於抗辯需要才投訴警員,某程度上顯示投訴人當初作出的指控未必真確,屬於「策略性投訴」。他表示,投訴人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也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真確,令處理投訴的公共資源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