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對於立法會外非法集結案以及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衝擊政總」案,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強調覆核申請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完全不存在所謂「秋後算帳」,而兩案的刑期覆核也不是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在黃羅周案件上,上訴法庭已考慮相關被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並給予刑期扣減,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律政司重申,兩宗案件完全依據適用法律處理,不存在所謂「政治檢控」。
黃羅已減刑 與同類案件一致
繼早前發表聲明回應黃羅周案件後,律政司昨日再度發表聲明回應立法會外非法集結案及黃羅周案。對於「雙重判刑」的指控,聲明指出,以黃羅周案為例,上訴法庭已從黃之鋒、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各扣減一個月刑期。法庭這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即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時的做法一致,當中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
聲明又指出,律政司是於十三人參與立法會外非法集結案原審判刑後,二十一日內向上訴法庭申請提出刑期覆核的許可。至於黃羅周案,控方在2016年8月、即判刑後14天內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向主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兩案的被告當時還沒有開始履行其社會服務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
聲明又指,該刑期覆核申請在2016年9月被駁回後,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許可,而上訴法庭在2016年10月批出許可。換言之,覆核申請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秋後算帳」的情況,而有關刑期覆核是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立法會外非法集結案),和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訴(黃羅周案)前進行聆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