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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三人收監彰法治

時間:2017-08-18 03:15:49來源:大公網

  違法者難逃罪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發起衝擊及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其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原審時獲輕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裁定覆核得直,指出三人罪行嚴重,需嚴厲判刑方可維護法治尊嚴,改判三人即時監禁六至八個月。三人無視法紀自毀前途,除了要承擔入獄後果,亦失去未來五年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大公報記者 梁康然 龔學鳴

  三人於法庭宣判後,傍晚分由兩架囚車載離法院。黃之鋒被送往羈押少年犯的西貢壁屋懲教所服刑,羅冠聰和周永康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然後會按分類分配至服刑的監獄。

  上訴庭昨日下午頒布裁決判詞前透露,前一晚(8月16日)深夜10時半至11時左右,收到黃之鋒代表律師的傳真,指參考在8月15日頒下判詞的「13人衝擊立會案」上訴案中,辯方發現新資料,希望上訴庭在本案考慮。當上訴庭表示同意後,辯方卻撤回「考慮新資料」要求。上訴庭直指辯方意向反覆,為法庭帶來不必要困擾,做法不恰當、不可取。判詞因事件延後近90分鐘才頒下。

  煽惑衝擊 證據確鑿不認罪

  本案判詞長達64頁,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內指出,本港近年瀰漫歪風,部分人以追求理想或行使法律權力為藉口,肆意違法,當中更包括一些有識之士,以「違法達義」口號鼓動他人犯法。他形容,這些傲慢、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地影響部分年輕人,他們在違法後不但拒絕認錯,更視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本案正是反映這股歪風的最佳例子。上訴庭認為,被告三人行為嚴重,需嚴厲判刑,以阻嚇同類罪行,方可維護法治尊嚴,否則法律保障市民的權力和自由亦蕩然無存。

  判詞指出,原審法官犯上原則性錯誤,量刑完全沒考慮判刑要具阻嚇力。衝擊政總當日,被告三人是學生領袖,對其他學生有一定影響力,三人煽惑其他學生一同犯法。事後面對檢控,在證據確鑿下仍然不認罪,原審法官反指被告因熱誠及理想而行事,指被告三人有悔意難以令人信服。上訴庭最後裁定律政司得直,黃之鋒改囚六個月、羅冠聰改囚八個月、周永康改囚七個月,即時執行。散庭後,辯方律師表示三被告會考慮上訴。

  囚逾三月 未來五年禁參選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規定,凡任何人被判囚逾三個月,由定罪日計起隨後五年內,都會喪失參選及當選資格。本案三名被告在未來五年,包括短期內會舉行的立會補選,以及2020年立會選舉都失去參選資格。

  黃之鋒等三人傍晚由兩架囚車載離法院,其間數十名支持者圍着囚車大叫口號,一度衝出馬路阻止車輛離開,場面混亂,一名光頭、戴眼鏡男子被警員帶走。警方其後透露拘捕了一名41歲涉嫌襲警男子,帶返中區警署調查。

  律政司道破迫害論:三人因犯法定罪

  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並非因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在抗議行動的行為觸犯法律。聲明強調,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

  部分人漠視客觀存在證據

  律政司發表聲明,指出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上訴法庭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稱:「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律政司提到希望公眾留意判案書第171段─「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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