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文)黃洋港(圖):旺角暴動案再有被告因暴動罪送監,三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連潤發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昨日判刑,羅浩彥、連潤發被判囚三年,楊子軒被判入教導所。
官:案情嚴重可致傷亡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逾百人聚集,有被告持玻璃樽站在人群前方,有被告向警方掟磚,事件對市民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不能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需把他們視為整個事件的一分子,案情嚴重,可造成嚴重及致命傷亡。
區院法官姚勳智昨日判刑時稱,暴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監10年。姚官續指,被告楊子軒、羅浩彥戴口罩及手持玻璃樽站在人群前方,可隨時襲擊警方,破壞社會安寧,雖無證據顯示他們進一步襲擊在場警員,但仍是積極參與事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向警員掟磚,連潤發被拍攝到參與掟磚,可造成嚴重及致命傷亡。案中未有證據顯示是早有預謀,但由於案件牽涉逾百人,案情嚴重,3.5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另一人判入教導所
姚官認為,辯方引用的外國案例與本案有別,強調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速度可以很快,引致嚴重後果。楊的報告顯示他對本案態度輕率,並無反省,他有偷竊、毆打等四項案底,2014年被判入感化院,今次判他入教導所。羅浩彥也有偷竊、傷人等四項案底,2015年進入戒毒所,連潤發沒有案底,考慮沒證據顯示二人有進一步向警員襲擊,判羅及連監禁三年。
三名被告分別為運輸工人楊子軒(19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1歲)、工人連潤發(26歲),早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