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石璐杉報道:反對派稱「一地兩檢」規避了基本法第18條中「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要求。對此,權威人士向《大公報》明確指出,因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導致內地法律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適用,不屬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情形。對於香港社會對基本法第18條存在不同的理解,是否需要人大釋法解決爭議,權威人士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批准兩地簽署的合作安排,明確合作安排及根據該安排實施的「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不牴觸香港基本法包括第18條的規定。「一地兩檢」安排經特區同意而實施,也不減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基本法第18條第2款、第3款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不屬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情形
權威人士指出,從立法原意看,基本法第18條第2款、第3款旨在使涉及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範疇內,有關領域的法律制度規定全國只有一套,並在全國範圍內一體適用。也就是說在有關全國性法律規範的事項上,特區必須跟隨國家的法律制度而不能在國家制度之外另制定一套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一地兩檢」安排顯然不屬於這種情形,因為即使制定專門全國性法律,香港和內地仍然有各自不同的出入境管制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具有幾個特徵:一是法律性質上它們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二是實施範圍上它們在整個特區行政區域範圍內適用;三是實施的主體主要是香港特區。
內地執法機關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行的內地法律顯然不符合這些特徵。因此,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導致的內地法律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適用,不屬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情形。
權威人士亦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地合作安排的決定不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決定旨在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確認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而且,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決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不符合基本法第18條第2款、第3款關於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規定在法律性質、實施範圍和實施主體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第18條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