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式唐樓另一建築以外特色是用作出租。根據香港法例,唐樓(Tenement House)定義為「任何建築物,而在其住用部分有任何起居室擬供或改裝,以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
唐樓內的「板間房」,可算是現今「劏房」雛形。在1930至60年間,香港人口暴增,唐樓成為解決房屋短缺先鋒。不少唐樓用作分租,由一名租客作為「包租公」或「包租婆」,再分租予其他租客。包租公負責向業主繳交固定租金及水電費,其他租客則交租予包租公。
唐樓單位會劃分不同房間分租,但廚房及廁所則須共用。靠近唐樓正面的房間設有窗戶,面積一般較大稱為「騎樓房」,另有劃分為中間房及尾房等,有時廚房及廁所上更會設置「閣仔」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