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儒鑫報道: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1)(a)條,涉及假結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以及干犯串謀欺詐罪行,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被判監禁七至十四年及罰款,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處回覆指每年入境處定期主動執法,當中更會針對婚姻中介人的調查,對於任何可疑或不法活動,例如在報章、即時通訊程式、網頁以「搵快錢」及「中港婚介」等字眼之廣告,入境處也會作深入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如發現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取得香港居留身份,將會被依法取消其身份證或居留資格,涉案人最後亦會被遣返原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