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230A章第13A《乘客及擬成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為》,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故意阻礙或干擾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損壞;或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等,若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條例,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另外,乘客攜帶物件上巴士亦有法例規限,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230A章,乘客攜帶物件總重量不多於五公斤及總體積不超逾十分一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