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楊家倫涉在旺角暴動期間縱火燒的士案,日前被裁表證成立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涉嫌在旺角暴動期間縱火燒的士案,被告楊家倫決定不自辯、不傳辯方證人,也不作無罪舉證,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給予時間供控辯雙方去整理資料,下周三(22日)進行結案陳詞。
楊家倫表證成立
法庭日前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就暴動罪、縱火罪共兩個罪名答辯。法庭原安排昨日讓被告上庭接受盤問及自辯,但被告決定不上庭,控辯雙方遂處理本案其他的法律爭議。被告繼續獲准保釋候審。控罪指,楊家倫(31歲)在2016年2月9日於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參與暴動,又縱火燒的士。被告否認暴動罪及縱火罪,抗辯稱警方拉錯人。控方早前在庭上指,有證據例如被告的生活照,顯示他過去多年都有戴眼鏡,事發後才無戴眼鏡。控方並發現,被告在事發後翌日即2月10日,新領取的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上相片並無戴眼鏡,控方認為被告有目的下不再戴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