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3月16日訊(記者梁康然)涉嫌在旺角暴動期間縱火燒的士案,被告楊家倫決定不自辯、不傳辯方證人,也不作無罪舉證,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日,給予時間供控辯雙方去整理資料,至3月22日進行結案陳詞。
日前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就暴動罪、縱火罪共兩個罪名答辯。法庭原定安排被告在今早上庭接受盤問及自辯。但被告決定不上庭,控辯雙方遂處理本案其他的法律爭議,而法庭就將案情定在下周三作結案陳詞。被告繼續准以保釋候審。
本案控罪指,被告楊家倫(31歲)在2016年2月9日於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參與暴動,又縱火燒的士。被告否認暴動罪及縱火罪,抗辯稱警方拉錯人。早前,控方在庭上指,有證據指出,被告過去多年來都有戴眼鏡習慣,但在事發後才無戴眼鏡。如被告過去的生活照,另外控方發現被告在事發後翌日,即二月十日才新領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上被告相片並無戴眼鏡,控方認為被告有目的下不再戴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