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3月13日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去年旺角發生暴動,有一名頭戴浴帽及眼鏡的男子縱火企圖燒毀的士。事後警方拘捕31歲技術員楊家倫歸案,控以暴動罪及縱火罪共兩罪。案件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稱,希望法庭批准,在被告作供時需戴上浴帽及眼鏡,方便法官對比被告是否新聞片段中的縱火人士。辯方就指,被告過去曾戴眼鏡,但如今已不再戴眼鏡,被告否認是當日縱火人士。
本案控罪,被告在2016年2月9日於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包括向警方投擲物品,甚至是火種,其間又有人縱火等行為。而被告當日又在豉油街縱火燒毀的士,令左邊後座車門受損,令車主需花6400元將的士拖走及維修。警方經調查後,於年2月26日,在被告住所附近拘捕被告。
控辯雙方向法庭透露,本案過去被新聞片段拍下,片中放火燒的士之人,戴有戴浴帽及眼鏡。雙方都不爭議已發生燒的士事實,但辯方稱被告無戴眼鏡,亦否認在事發日縱火。
控方稱有證據指出,被告過去多年來都有戴眼鏡習慣,但在事發後才無戴眼鏡。如被告過去的生活照,另外控方發現被告在事發後翌日,即2月10日才新領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上被告相片並無戴眼鏡,控方認為被告有目的下不再戴眼鏡。
法官郭啟安坦言,被告本人已在法庭,只需對比被告面貌,與新聞片段中的縱火人士的面貌,就可以分析兩者是否同一人。無需花時間觀看大量被告過去的生活照,以舊照片去分辨被告是否新聞片中的人。控方回應稱,希望法庭批准,如被告決定上庭自辯時,需戴上浴帽及眼鏡,供法官作進一步對比。法官答稱屆時再作考慮。但法官要求被告稍移坐位,方便他在本案審訊期間,多觀察被和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