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對公眾有重大利益的理據不足,兩人亦無法證明上訴會有合理勝算。
2、「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3、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凌駕於立法會,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
4、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要宣誓是憲法規定,當爭議涉及憲法規定,只有法庭有最終裁決權。
5、人大釋法具有追溯力,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並適用於所有案件。
6、上訴方的論點站不住腳,完全忽視人大釋法權在內地法律制度下,可以釐清或補充法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