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楊逸朗涉嫌案發當晚於立法會外示威區,把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立法會外前年垃圾桶縱火案,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楊逸朗決定傳召辯方品格證人作抗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只會傳召品格證人,另會再呈上共18名品格證人的書面供詞。辯方證人指,在「佔中」發生前,證人與被告都在示威者人群中,當時有傳警方或會開槍驅散人群,證人曾要求被告一同離開現場,但被告堅持留下。及後「佔中」開始,被告認為自己身為輔警,又參與「佔中」,有角色衝突下選擇退出輔警。
控方盤問時提出,被告是否會盡力去做自己認為對的事。證人曾一度認同控方說法,但之後又改口表示不認同控方的說法。案件將於今日繼續。
本案控罪指,被告為楊逸朗(23歲)在2015年12月9日晚上8時30分左右,於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入口外示威區,串謀縱火損壞屬於立法會的垃圾桶。被告在案中負責把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同案另一被告葉卓賢(20歲)早已承認縱火罪,並表示在事發時負責把風。
案情指,被告在事發前,曾要求朋友林國倫代他購買消毒火酒和《華爾街日報》。兩人在當晚會面交收。同晚8時26分,立法會閉路電視拍得兩名蒙面男子走近涉案垃圾桶,其中一人把物品放入桶內。三分鐘後,案中的垃圾桶發生爆炸,垃圾桶蓋被炸飛20至30厘米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