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周禮希報道:工聯會最近收到不同政府部門外判員工反映,外判商以不同方式拖欠或免卻支付遣散費。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稱,類似問題一直存在,更變成「行規」。勞顧會僱員代表工聯會鄧家彪(小圖)指出,工聯會協助11個公共屋邨的員工追討,只有五個外判商支付遣散費。有政府部門知悉後協助追討,但亦有部門不願表態,同是政府部門,卻「各處鄉村各處例」。
據工聯會提供的數字,現時房屋署轄下的公共屋邨有六成物業管理工作外判,其他四成由房署負責物管的公屋,食環署、運輸署,亦有不少清潔、保安工作已經外判。陸頌雄說,不少外判商在員工合約完結或轉合約時,乘機令離職條件毋須支付遣散費。他解釋,不少外判員工在合約完結時,被外判商利誘、威嚇他們簽下「自願離職書」,令員工離職時定義上不算被解僱,因此毋須支付其遣散費。
僅五外判商願付遣散費
鄧家彪舉例稱,美田邨的管理公司和邨方續約時,將續約後的保安工作外判至其子公司。在續約前工作滿兩年的員工,續約後工作只得23個月,不足兩年而無法取得遣散費。母公司另安排在前合約工作不足兩年的員工,可將年資累積至新合約,亦有員工因為母公司和子公司轉換合約中間的一個月空檔無法累計年資,未能得到遣散費。
工聯會了解過11個公屋外判服務員工合約的情況,鄧家彪稱,11個屋邨的外判商經跟進後,仍只有五個外判商願意支付遣散費,一個外判商則以特惠金方式發放費用,兩個外判商堅拒支付,三個外判商以斬件合約避免僱用員工滿兩年。
曾在大埔綜合大樓任保安員的吳先生,離職時被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文件。他最後在陸頌雄協助及食環署責成下,得到外判商支付遣散費。但在另一公屋案例,房署代表和工聯會商討時,始終不願就事件是否牽涉遣散費表態。陸頌雄指,有公屋的招標條件本來是要求新合約薪酬不低於原合約,但最後中標者卻是提供薪酬較低者,更是自相矛盾。陸頌雄建議政府短期內向各部門就外判招標、遣散費等問題提供指引,責成各部門監管外判員工有否被剝削,長遠更應取消不合理的外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