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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定義恐怖分子只有兩途徑

時間:2017-01-04 03:15:24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陳卓康報道:特區政府擬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禁止港人出境參與恐怖活動及加快程序凍結恐怖分子財產。保安局強調,修例並無改變恐怖分子的定義,政府無權自行決定某人是恐怖分子,須依照聯合國頒布,或由政府提出交由本地法庭決定,形容坊間所謂「變相23條立法」說法是無中生有。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午開會討論修例建議,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稱,當局不希望跌入何謂「恐怖主義目的」的爭議,修例沒有改變現行法例對恐怖主義及連繫者定義,不會建立新刑法,如指定某人為恐怖分子只有兩途徑,必須根據聯合國委員會公布的名單,或特區政府合理懷疑作出拘捕,交由法庭決定。

  修例授權執法人員,如有證據懷疑港人企圖出境前往從事恐怖活動及接受訓練,李家超稱,根據證據執法,可即時作出拘捕,法庭按照無任何合理疑點原則作出決定,當局無意參考其他國家,沒收恐怖分子的護照,被問到為何中央指示特區長時間後才提出修例,李家超解釋,離開香港構成罪行是一項新例,當局需時謹慎研究,工作有先後優次,又稱中國早已就聯合國2178決議案立法。

  反對派議員陳志全及羅冠聰,舉出去台灣與「藏獨」人士開會、立法會垃圾桶爆炸等為例,擔心會被列為恐怖分子。李家超稱,為推展政治和宗教主張的行為屬於條例免責範圍。建制派議員批評「泛民」上綱上線,民建聯周浩鼎質疑陳志全「心有鬼」,指陳過往與「藏獨」見面,並沒有被聯合國列為恐怖分子,經民聯梁美芬則認為「泛民」不用對號入座,「根本唔係同一個Level(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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