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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覆核案梁游再敗訴

時間:2016-12-01 03:15:06來源:大公網

  圖:上訴庭昨日駁回梁頌恆、游蕙禎宣誓司法覆核上訴,兩人要支付全部訟費 大公報攝

  上訴庭昨日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司法覆核上訴,兩人要支付全部訟費,預計若上訴至終審,梁游須負擔最少八百萬元訟費。上訴庭表明,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其憲法責任,並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具追溯力,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適用於所有案件」。判詞指,按人大釋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梁頌恆和游蕙禎自10月12日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判詞及考慮跟進行動。梁、游稱,這一兩日會決定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兩人之後提出上訴。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一同審理。上訴庭上周四、五連續兩天聆訊後,昨頒下書面判詞駁回梁游上訴。梁頌恆和游蕙禎昨日均沒有到庭,只由其律師代表到法院領取判詞。

  基本法有最高法律地位

  梁游一方的上訴理據主要為不干預原則、立法會監誓人擁決定權去裁定宣誓是否有效、議員在議會的言論享有豁免權及「人大釋法等於修法」等。上訴庭昨日頒下的判詞就以上理據逐點反駁。

  判詞指出,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都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已說明宣誓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要宣誓是憲法規定,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判詞續指,唯獨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議員宣誓作出裁決,有關做法不會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亦不會削弱選民給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監誓人的看法只是具證據價值,對法院無約束力,而釋法亦只顯示監誓人只有行政管理職能,而非司法職能。而基本法第77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並不適用於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情況。

  重新宣誓法律上不可能

  對於上訴一方指,釋法實質上是企圖修改基本法,所以沒有約束力,上訴庭不同意,指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這個論點,而上訴人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基礎,去支持這個論點。判詞提到,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釋法具追溯力並適用於所有案件。判詞又指,按人大釋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梁頌恆和游蕙禎自今年10月12日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案件處理的是法律問題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判詞特別提到今次法庭介入事件,不應被視為法庭捲入政治紛爭,強調案件處理的完全是法律問題,法庭是按照法律包括釋法內容作出裁決,指司法制度不受政治影響是很重要。

  上訴庭已預留今日開庭處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梁頌恆和游蕙禎昨日回應稱,會去信法庭保留上訴權利,但因處理上訴時間太倉卒,要求法庭推後一、兩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但梁頌恆聲稱,擔心上訴至終審法院會再次引發人大釋法。梁頌恆又揚言,不認為有做錯,所以不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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