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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不容歪曲 貫徹落實必須遵從

時間:2016-11-30 03:15:12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本來就是憲制賦予的權力,天經地義,毫無質疑的餘地。可是,每一次釋法後,香港的法律界便有人跳出來說三道四。這次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四條的釋法,大律師公會有人盜用會的名義召集了二千人穿黑衣遊行抗議(被該會主席指為沒得到公會授權,不能代表公會,是私人行為)。他們說,釋法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也破壞了香港的「三權分立」,穿黑衣表示「香港法治已死」雲雲。

  面對刻意醜化與抹黑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論調,法律界也不乏有識有心人士挺身出來,拆穿那些謊言。對於法律界來說,被謊言騙到的機率應該歸零,除非刻意向自己的政治立場作出妥協。可是對於一般非法律界的普羅大眾,他們被謊言騙到可就難免了。正是為了對謊言消毒,「亞太法律協會」日前舉行了一個座談會,題目是《後釋法的憲制、法治、民主》。筆者受邀作主講嘉賓之一。召開座談會,意在以法律知識教育為主,讓市民有機會參與座談會,知道什麼是謊言,什麼是知識,以免受到誤導,變成法治社會的負能量。

  主辦單位深感到,港人很有必要認清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與特區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的關係,對此建立一個正確的認識,是不是有人大釋法便會破壞特區的司法獨立?是不是有人大釋法便搞亂了「三權分立」?針對這兩個問題,本文簡明扼要加以論述。

  就說人大釋法與特區司法獨立的關係。要了解人大釋法有無破壞特區司法獨立,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司法獨立」。最簡要易明的說法就是:法官依法審理案件與其對案件的判決,除了不受任何不相關或相關的人干預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條文要「直截了當」,不存在模糊的空間。前者是否被干預,是事實的問題,不難排除而保證法官依法判案,保住其獨立判斷,也保住司法獨立。後者涉及法律條文。當初立法時,主觀願望當然是自以為「直截了當」,可是客觀條件遠比主觀願望複雜。

  正是因為如此,所以司法訓練的專業要求很高。偏偏是參與立法的議會太講求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強於選舉技巧的候選人卻未必是強於制定立法條文的人,因此訂立出來的法律條文往往便會有模糊空間,又或是模棱兩可。這樣不但無助於法官判案,還會觸發控辯雙方的爭持不下,增加了法官判決的難度。在此情況下,便有必要採用上訴的制度,目的是由更高一級的司法人員審查一審及二審有無問題。若仍有疑點,最後會上訴到最高的釋法機關。一旦要動用釋法機關時,往往還要由法律追究到憲法條文。

  為什麼國家有了法律還要有憲法,是先有憲法才演繹成法律條文,憲法是母法,法律是子法,主從關係清清楚楚。也正是因為法律條文有模糊空間,才有必要制定憲法作出最終「話事權」。一旦案子要上達到終審庭時,如果要拿出憲法的權威來定案,此刻便會勞煩具有解釋憲法的機關作出釋法,在美國是憲法法庭,在中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由上所述,說明了人大釋法,或是國外憲法法庭釋法,絕非是上級法庭破壞下級法庭的司法獨立,而是保證涉案者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處理。只有不枉法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否則錯判才是司法的致命傷,錯判才是有損司法獨立。釋憲機關及時作出釋法是維護司法獨立(只有零錯判才能保住司法權威,才能讓法庭獨立判審)。

  因此人大釋法,不是破壞特區司法獨立,而是維護司法獨立,不要是非不辨!

  其次說到釋法與「三權分立」的關係。在「亞太法律協會」的講座上,筆者不提香港有無「三權分立」的問題,有關這問題筆者早就在本報撰文闡述過,並指出作為管轄香港殖民地的英國,本身就非「三權分立」,最早指英國為「三權分立」是出於法國學者查德斯鳩的錯誤,並因此誤導了美國作為其建制的模式。但是在其實踐二百多年的經歷中,三權中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並非分立為彼此權力完全對立,而是互相制衡(即Check and Balance)。就權力論,三個機關各司各權內的事,如果依法依權辦事,彼此沒權干預,因為不屬自己權力範圍內的事,管不上。可是一旦越法濫權,便要受到其他兩權的「制衡」了。具體的案例可以「水門事件」(Watergate)來見證。此案涉及尼克松總統,他被控指使下屬在酒店裝上偷聽器以盜取民主黨選舉總部的情報。聯邦調查庭要總統交出錄音帶以證明他有無涉案,但他拒絕交出錄音帶,抗辯的理由是司法機關無權索取行政機關的機密文件。最後動用了憲法法庭釋法,結果裁定三權分立沒授權任何一權有犯法的權力,為了查案,總統無權不交出文件。這個釋法立刻叫尼克松無所遁形。立刻辭職謝罪,由副總統接任。

  由此可見,即使以「三權分立」來看人大釋法,那怕是釋清了第一○四條有關宣誓的條文,澄清宣誓法律,也談不上干預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運作。正如「水門事件」案例所指:執法的權力機關並沒被授權犯法,既然立法會出現了游梁違法違憲、借立法會宣誓的平台高舉「港獨」旗幟,不但觸犯了宣誓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觸犯了《基本法》第一條(分裂國家領土主權)。立法會因此身陷法律糾紛,屬於被告,那有被告自審自裁的?因此交由行政當上原告,由法庭審裁。整個案子法理清清楚楚,何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干預「三權分立」?要港人不被誤導的最簡單易明的說法是:任何權力機關都沒有犯法的權力,有犯法受法治,不是破壞權力機關,是保證權力機關不濫用權力。就是這麼簡單,沒有什麼深不可測的學問,港人不要被誤導!

   (作者係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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