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本港《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裝甲車、坦克車等均被列為戰略物品,無論是進口、出口,抑或屬過境物品,必須領有由貿易署署長所發出的許可證。任何人違反或沒有遵從條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禁運貨品還包括危險藥品、製造危險藥品或精神藥物所需的化學品、槍械及軍火、戰略物品、藥劑產品、藥物、放射性物質、輻照儀器、無線電發送器具、瀕臨絕種物種、動植物、除蟲劑、耗蝕臭氧層物質、未經加工鑽石及若干食品等等。
海關補充,如禁運貨品途經香港而不移離進口運載的運輸工具,則可獲豁免領取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不過,若干戰略物品如一些軍需用品、核子物料及設施、與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有關的器具及物品等,即使只屬過境,仍須具備進口及出口許可證。就過境的此類戰略物品,須具備有效的出口授權書或轉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