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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人大釋法全面堵住了「港獨」門徑\鄭赤琰

時間:2016-11-09 03:15:12來源:大公網

  人大常委今次針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釋法,真可說是「四両撥千斤」,只針對這條的宣誓輕輕着墨,便令「港獨」無所遁形。不但在立法會無法隱身、就是在行政機關、或是在司法機關,也都逃不過宣誓這塊照妖鏡。

  這次釋法,一次過指明所有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下,所有主要特區官員,包括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都必須依第104條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不但要依足誓詞作出真誠、莊重地宣誓,而且還特別說出宣誓的含義。其含義是所有規定要宣誓的人員,在他們就職前,必須依法定條件和必須程序,沒有例外,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還有,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為了排除今後再有人惡搞宣誓儀式,證明這次立法會所見到的破壞宣誓儀式,釋法還特別列明宣誓人要真誠和莊重,還必須要準確、完整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這是法定的要求,釋法特別點出第104條所說的「擁護」和「效忠」,正是針對「港獨」而對症下藥。

  如此將宣誓含義用釋法來加以強調,很有必要。因為自立法會爆出惡搞誓詞的事件後,不但立法會主席無法判斷是非,連諮詢過所謂資深律師,也都看不到宣誓的含義不能不把效忠與擁護當成一回事,更糟的是在司法覆核的爭辯中,也沒法聚焦在「效忠」或「擁護」的含義,捉錯用神,把立法會主席有無權力給予破壞宣誓者再行宣誓爭論不休。如此覆核出來的結果,梁游兩人被容許再宣誓再坐上立法議席,一點也不奇怪。因此釋法說明宣誓不只是形式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對基本法擁護,對特區要效忠。

  此外,釋法還強調說: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的相應公職,還有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會喪失相應公職的資格。至於今次在立法會爭議不休的重新宣誓權利的問題,在此次釋法中,也有了定案,即第一次宣誓被監誓人判為無效,即喪失重誓的機會,這一定案對正在覆核中的案子,也告一錘定音,因為釋法與基本法有同樣的權威,法庭不能不遵循,最後釋法還對宣誓過後的公職人員必須遵守宣誓的法定承諾,而且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宣誓過後被發覺有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發假誓的刑事責任。

  由上所述,釋法將第104條的宣誓從頭到尾,很全面地將宣誓行為都框住了。這樣做是有見於回歸以來的19年多,曾多次出現有人對宣誓不莊重,不真誠,最嚴重的是今次游梁兩人惡搞宣誓,還用粗言穢語污辱國家與民族,還主張「港獨」。再如此下去,不但整個立法會會被「港獨」攻佔,「一國兩制」也會被破壞,甚至國家主權被分裂,形勢被迫如此,只好借釋法來端正宣誓行為。這做法可以說是以最低的政治成本博得最大的政治成果。

  釋法前眾說紛紜,反對派不斷宣傳說:釋法會破壞特區的司法獨立與司法權威。可是釋法後所見,連「港獨」一詞也不着墨,但卻可在所有機要官員人事中,全面將「港獨」堵住,一方面既能在基本法動小術,但卻全面加強了維護主權完整。另一方面又不大動作驚動特區普通法,連小動作也談不上,更重要的是幫了特區法律釐清了宣誓的含義與其應有的法律職責,讓法庭今後處理重大官員的違憲違法破壞國家主權案,可以精準無誤地處理案件。

  這次釋法更大的實質功效是將各種組織各種人的各種分裂國家主權而主張「港獨」的,一網打盡。

  第一,所有政治組織及其成員,只要他們公開搞「港獨」,那怕他參選當選公職,只要踏上宣誓台上,要嘛真誠放棄「港獨」主張,否則即使他依足宣誓要求,之後一旦被發現仍沒放棄「港獨」主張,最終也會以發假誓而喪失公職,還要坐牢。因此那怕他們當選公職,也無法在「港獨」有所作為。

  第二,釋法所框住的幾個宣誓要點,對同情「港獨」的公職人員,或是隱形「港獨」,都會有阻嚇的作用,像今次在立法會所見,或是在11月6日晚示威者在中聯辦大廈前衝擊警察與高叫「香港獨立」口號,示威群眾中也出現立法會議員與其他公職人士,他們參與喊「港獨」口號的群眾中間,一旦被當成「港獨」看待而被起訴,便難在發假誓的罪名中自清。像長毛當晚便參與了中聯辦前的示威,作為立法會議員,參與叫喊「港獨」群中,如此瓜田李下還現身其中,豈是自求多福之舉?又,不少「泛民」議員若再像過去兩次那樣護送破壞宣誓儀式的兩名候任議員強行闖入立法會,是否會被視為與「港獨」為伍,或是鼓勵「港獨」?有了釋法條文出來後,他們得三思了!

  第三,今次立法會宣誓問題發生後,司法界上至知名退休法官,下至大律師公會,以至法律學者,都在為宣誓問題爭議不休,莫衷一是,彷彿不可能有一個定案,釋法出來後,是非清清楚楚,若還要爭論,還要硬碰,那是刑責自負,上了法庭也不會有無定論的幸運了!

  第四,釋法所指的雖然涉及主要高官與立法會議員,其他任公職的人,不必發誓,並不等於就可任我主張「港獨」而逍遙法外,像大學教授,或是中小學任職的校長與教員,他們做的也是公職,雖不必宣誓而就職,但不等於就可任我「港獨」而逍遙法外,否則一旦被人發現利用公職傳播「港獨」,害人子弟,而被告上法庭,釋法在法庭上一樣會有法律效果,不單教育界的公職如此,其他的所有公職人員也都不能有法律責任免疫。因此,釋法對於特區主權完整有一定的維護效果。

   作者為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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