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何來?
答:《中國憲法》第六十七(四)條賦予常務委員會解釋法律的職能和權力,此項權力涵蓋屬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亦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釋法權,是否不符「一國兩制」的原則?
答:普通法制度與屬中國憲法這個較大的框架內的一項全國性法律的結合,乃是基本法序言所述「一國兩制」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只能在出現訴訟時釋法?
答:根據憲法第六十七(四)條,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還包括「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必然不時在並非審理案件的情況下行使其釋法權。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只能在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下釋法?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而人大常委會並無藉任何條款放棄該項權力或將之轉讓給法院,反而第一百五十八(二)條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授權範圍是有限制的。
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二)條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一百五十八(三)條則提到特區終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規定,該兩者是否用來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第一百五十八(一)條中的釋法權?
答:第一百五十八(二)條給予特區法院的權限源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獲賦予的一般性解釋權力。第一百五十八(三)條擴大該項權限,但使之受制於須作出司法提請的約制。
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三)條有關特區終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規定,目的何在?
答:目的是規定特區終院須在訂明的情況下就「除外條款」作出司法提請的責任,藉以限制終院的權力。
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為何未有提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不受限制的釋法權?
答: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般釋法權,顯然是就基本法作出具權威性且對特區所有機構均具約束力的解釋的權力。此點不言自明,沒理由要在基本法中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