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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不容硬闖宣誓

時間:2016-10-26 03:15:05來源:大公網

▲四位建制派「律師議員」及法律界人士昨召開記者會,一致歡迎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押後梁、游宣誓 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四位有法律背景的立法會議員昨日召開記者會,一致歡迎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押後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的決定。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張國鈞認為,立法會主席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並無憲制責任讓每一位議員做到成功宣誓。至於梁頌恒指出要按議事規則第十八條(二),在毋須預告下提出宣誓要求,張國鈞反駁指,議事規則第一條已清楚說明,若議員未能有效宣誓便不得出席會議及進行表決。對於反對派指主席押後兩人宣誓是剝削議員權利,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表明不認同,梁游是否喪失資格正是法律爭議點,梁君彥暫緩宣誓顯示了對司法程序的尊重。\大公報記者 馮瀚林

  梁美芬:基本法有凌駕性地位

  本身是大律師的經民聯梁美芬認為,梁君彥的決定回應了社會民情,也是明智決定。梁美芬強調,根據普通法、案件判例、《宣誓及聲明條例》、《議事規則》和《立法會條例》,梁、游違反了效忠特區的要求,認為他們的議員資格應該失效。被問到基本法是否凌駕於議事規則,梁美芬回應指,「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基本法在香港有一個凌駕性地位,是最高的法律,所以一切都要符合基本法。其實基本法第一零四條的要求亦非常清楚,這是需要執行和遵守。」

  湯家驊:「剝削權利」講法不正確

  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主席押後兩人宣誓是「剝削議員權利」的講法不正確,因為兩位議員是否喪失資格正是法律爭議點,而梁君彥的決定是一個務實決定,暫緩宣誓不失是對司法程序的尊重,等候判決再按指引辦事,這樣處理不一定是錯。

  張國鈞:無憲制責任不斷安排宣誓

  對於梁、游指立法會主席有憲制責任讓他們宣誓,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張國鈞指出,「香港法律條文之中,並無條例寫明立法會主席有憲制責任不斷為每一位議員宣誓至成功為止。」至於梁、游指立法會主席必須要按照議事規則第十八條優先處理宣誓,張國鈞認為並不代表主席必須要為每一位議員進行宣誓。對於梁頌恆表明會衝入議事廳出席會議,以及按在無預告下提出宣誓要求,張指出,「議事規則第一條已清楚說明,若議員未能有效進行宣誓,他是不得出席會議,以及進行表決。」

  何君堯:主席決定明智惠社會

  律師何君堯表示,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明智,對社會整體有裨益,大大減低了流會風險,又指不希望有衝擊議事廳的情況發生,期望梁、游兩人以理智和依法爭取及討論,「而不是用粗暴及不合法去干擾。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有任何人同梁、游捆綁,我奉勸你作出英明決定,要切割。」

  周浩鼎:法院承認主席處理權力

  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周浩鼎認為,梁君彥的決定合法合理,而基本法第七十二條(二)清楚寫明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議程,「是否安排宣誓,讓哪位議員宣誓,這是根據基本法賦予他的權力範圍之一。」他又引述2004年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案件的判詞,當中有一個原則相當清楚,對於立法會主席行使權力處理議事規則或者主持會議方面是否對錯,法院也不會質疑,證明法院也承認主席有權力處理議事規則。

  陳曼琪:反對派支持再誓是濫權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梁頌恆及游蕙禎當初在立法會秘書長監誓下,以辱國、粗言穢語及非常不當的方式,耗盡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的法定程序,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已不具就任資格。如立法會主席仍安排梁游重新宣誓,或仍有立法會議員撐梁、游重誓入立法會,亦涉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構成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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