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立法會會期今日正式開啟,按照《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宣誓是候任立法會議員開始工作的必經法定程序。
新一屆立會選舉結束後,一些激進當選者放言將採取一切方式去迴避原有誓詞、「加料」宣示自己立場。這不僅是對法律的漠視,對選民的藐視,更是對《基本法》的無視。比如,鄭松泰揚言要在宣誓中加上所謂「港中區隔」,這是挑釁《基本法》刻意宣示「港獨」。梁頌恆、游蕙禎以及其他本土派候任議員,則聲稱會以「特別方式」宣誓。例如在誓詞中加入「效忠香港人」,又聲稱到時「希望做沒有人做過的事」。
某些候任議員刻意「玩嘢」,心存僥幸以為可以蒙混過關,那將是大錯特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奉勸今日準備利用宣誓場合「玩嘢」的少數議員,不要把愚蠢當作聰明,作出低級的不智表演而自吞苦果。若有議員長期完不成宣誓,只會長期「候任」,無法正式就任議員職務,不能參加立法會所有其他會議,不能行使議員權力,不能享有議員的一切權利和待遇。
前車之覆,豈可重蹈。2004年,在誓詞「加料」的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要將自己的行為「合法化」,結果高等法院的判決中指出,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進行宣誓就職,是立法會全體議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憲制性責任,在法定誓詞之外增加或減少字句將不被視為依法完成宣誓。2012年,黃毓民在宣誓時扮咳,「咳走」了「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因未有依法完成宣誓程序,最終要重新宣誓,其間不能參與事務委員會會議,或參與有關的表決。奉勸有心「玩嘢」的候任議員,不要再重複梁國雄和黃毓民的低級錯誤。
就職宣誓是一項通行於世界各地的制度。依照法律法規法例,政府主要官員、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照指定的誓詞宣誓。如若出現與誓詞內容、秩序、方式不一致的地方,無一例外都需要推翻重來。
若任何候任議員就職宣誓「玩嘢」,絕不能讓其蒙混過關。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有法定權力要求候任議員必須忠實、莊嚴、完整地宣讀誓詞,其他任何議員和觀眾不得干擾。如果有議員不聽監誓人的指引,監誓人應宣布不按要求宣誓的候任議員宣誓無效,把蓄意搞事的候任議員請離現場,確保宣誓儀式有序完成。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當選者,都應當以誠實的態度,以端正的精神,以嚴肅的儀態,不折不扣地完成宣誓儀式。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