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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時間:2016-10-11 21:01:27來源:大公網

曾蔭權與太太步出法院

  大公網10月11日訊(記者葉漢亮)前特首曾蔭權早前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日在高院提訊。法官批准控方新增一項控罪,加控曾蔭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他於 2010年至2012年間,無合理辯解接受利益,即深圳一幢三層式住宅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會同行會批准「雄濤廣播」、即現時的DBC數碼電台三項申請的報酬。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再提訊。 

  今早約9時30分,曾蔭權與太太曾鮑笑薇牽手到達法庭,其間二人一語不發,數名保標護送到進行審訊的法庭樓層,保安安排與上次提訊一樣,保安明顯加強,該樓層僅供持有效座位籌的公眾人士進入,數名保安在門口檢查。曾蔭權離開時在升降機內向記者說:「大家好」。 

  上次法官陳慶偉向傳媒下達禁令仍生效,禁止傳媒報道對曾蔭權構成不公或偏頗的內容。曾蔭權面對一項新增控罪,控罪指他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擔任特首及行政會席主席期間,收受一個在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層式住宅宅物業的整裝及裝修工程,作為對「雄濤」三項申請的報酬。 

  三項申請包括「雄濤」在2010年4月,向商經局提交數碼聲音廣播牌照申請,同年9月再向商經局申請交還模擬聲音廣播牌照。兩項申請,曾蔭權在2010年11月和2011年3月,分別在行政會議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准。另一項申請在2011年7月至11月期間,為李國章以公司董事兼主席身份對公司作出控制的申請,再由曾蔭權在2012年1月的行政會議批准。

  曾蔭權現面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共三項控罪。根據法例,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若經循公訴程序裁定,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亦為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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