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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議員宣誓不可任性不允違法\屠海鳴

時間:2016-10-06 03:15:13來源:大公網

  新一屆立法會下周三開鑼,七十位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將進行宣誓,以正式成為立法會議員。有報道稱反對派議員將採取各種方式破壞宣誓,並意圖以此來否定「一國兩制」。必須指出的是,宣誓是一項莊嚴的儀式,形式程式絕非可有可無、可長可短;誓詞內容絕非可加可減、可錯可漏;整個過程,更非議員表達個人政治立場甚至表演「政治秀」的場合,不是兒戲、不可任性、不允違法。無論是從特區行政法律的角度,還是從立法會議員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地位的原則而言,七十位議員必須從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角度,以及對全港市民負責的嚴肅態度,認真對待宣誓儀式,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內容、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地進行。任何增添、減少誓詞字句,故意錯讀漏讀誓詞等行為,都是絕不可接受的。

  就職宣誓是一項通行於世界各地的制度。依照法律法規法例,政府主要官員、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拒絕依法宣誓人士,將會喪失就任資格。宣誓時必須按照指定的誓詞宣誓。香港回歸祖國近二十年來,就職宣誓的儀式與內容,早已廣為告之,深入民心。然而,近年來,反對派不斷試圖挑戰這一制度,本屆立會選舉結束後,一些極端激進的當選者,更是放言將採取一切方式去迴避原有誓詞、宣示自己立場。這不僅是對法律的漠視,對選民的藐視,更是對《基本法》的無視。

  嚴肅儀式 豈能兒戲

  既然是「宣誓」,就意味着這是一種「誓言」,不是政客信口開河的政治陳述,不是街頭巷尾的民間小調,更不是廣場論壇的喊罵口號。實際上,世界各地尤其是法制完備的國家、地區、城市,對宣誓的要求極為嚴格。如若出現與誓詞內容、秩序、方式不一致的地方,無一例外都需要推翻重來。以反對派最推崇的美國為例,2009年奧巴馬宣誓「忠實地(faithfully)履行美國總統職權」時,把「忠實」一詞講錯了順序,致使他要兩度宣誓。對於這種「兩次宣誓」的做法,當時的白宮法律顧問克萊格指出:「憲法有明文規定總統誓詞。由於先前宣誓時有一個字講的順序不對(即「忠實」(faithfully)從句子前面放到了後面),為求極其謹慎,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再度主持了一次宣誓儀式。」

  連誓詞內容的秩序不一致都要作出重新宣誓,這說明了什麼?說明了就職宣誓是極其嚴肅的儀式,需要符合嚴格的法律要求,更不能出現任何差錯。然而,香港的反對派提出種種可笑的宣誓模式,一時要「叫口號」,一時又要放擺設,一時又以「斷句」的方式宣讀等等,在他們眼中,宣誓就等同於兒戲。然而,若連反對派視為「民主之母」的美國亦如此嚴格規定,為什麼換到香港立法會的宣誓卻會如此兒戲?反對派口中所追求的「民主」,到底是怎樣的一種民主?如果連宣誓都不予認真對待和尊重,還奢望他們能為香港市民帶來什麼樣的福祉?必須提醒和規勸。

  莊嚴場合 哪能任性

  就職宣誓不僅是嚴肅的儀式,進行宣誓之處,亦往往是莊嚴的場合,各個國家、地區、城市對宣誓的方式、場地都有嚴格的規定。以英國為例,其新任首相的宣誓,具有極強的「儀式」感,先是由首相單腿下跪,其後英女王說道:「作為你的君主,我任命你為首相,並以我的名義組成政府」;隨後,新任首相回答「是的」,女王伸出右手,新任首相親吻女王的手。任命儀式至此結束。這一宣誓的場合,莊嚴肅穆、神聖無比,絕不可能出現亂喊亂叫的場面、或者亂動亂舞的場景。而以我國為例,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決定草案提出了65個字的誓詞,適用於所有宣誓人員。不僅如此,還專門規定了「憲法宣誓規範法器」,分別由憲法宣誓領誓法台、憲法宣誓法台、憲法宣誓領誓法台腳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

  對宣誓的方式、場合、儀規作出嚴格的規定,都是在顯示宣誓本身的重要性,絕非能任由宣誓者隨心所欲、任意為之,「完全不是議員想怎麼樣就可以怎麼樣的」。還是看英國議會,即便是如工黨議員Tony Banks和Dennis Skinner,雖然有一些個別或特別的舉動,但整體而言,英國議會絕不會允許肆意更改、錯讀誓言的情況存在。香港的反對派議員,如果一意孤行執意要以自己的方式去宣誓,例如在宣誓時穿上諸如包含「本土」、「港獨」等字眼的衣物裝飾,手上拿着雨傘、示威板等雜物,不僅是對宣誓本身的不尊重,更是嚴重違反基本法所規定的憲制秩序。必須阻止和重申。

  法律明確 不能違反

  除了政治意義上的要求外,對於特區立法會議員而言,按要求宣誓更意味着對現有法律的遵守。據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員就職必須宣誓,如有人「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誓言,已就任者必須離任,未就任者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而宣誓的內容以及監誓人、方式等,亦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違反上述法例的要求,議員將面臨失去資格的危險,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基本法第79亦規定: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即告喪失議員資格。這些規定都說明,立法會選舉當選者如不按要求進行「宣誓」,將不能成為正式議員。

  如果反對派議員,尤其是六名「本土」激進勢力,如果試圖以:額外增加誓言內容;不完整讀完宣誓內容;用分句以及語音輕重的方式模糊宣誓字眼;身穿有政治口號的衣服裝飾;在宣誓前後作出政治宣泄的舉動;拒絕簽署宣誓聲明;以中英文以外的語言加插誓詞等等,將可能由此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輕則需要重新宣誓,重則會成為特區成立以來首位或者首批因宣誓問題而失去資格的議員。這些嚴重後果,反對派不可能不知道;如果執意破壞宣誓,無異於在踐踏香港的法治、踐踏香港的民意、踐踏特區立法會。必須強調和警告。

  總而言之,七十位立法會選舉的當選者,不論是從尊重民意的角度,還是從遵守法例、遵守基本法的角度,或者從自己是履行議員職責的角度,都應當以誠實的態度,以端正的精神,以嚴肅的儀態,不折不扣地完成宣誓儀式。市民不希望看到任何挑戰法律法規、破壞議會制度、有損香港國際形象的事件發生。反對派議員應當好自為之,宣誓場合兒戲、任性甚至是違法的做法,絕不允許、絕無可能、絕對禁止!

  作者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上海市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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