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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豈容「佔中」三被告法外逍遙\陳光南

時間:2016-09-26 03:15:13來源:大公網

  律政司覆核黃之鋒等三人判刑,裁判官維持原判。裁判官採用了支持「佔中」的觀點,處理這個案件,違反了以法律為根據辦案的準繩,違反了法治原則。

  裁判官說「沒有煽動非法集會判刑的法律依據」,「過去的判例只有一半一半的機會判刑」,「不能因為後來的『佔中』事件,判處嚇阻性的刑罰」,「被告是初犯」,「而且有悔意」,不必監禁,判處服務令就可以。這些說法完全都不成立,只能說明裁判官明顯地偏袒犯罪者,違背了法律的公義。

  所有的法律,制定的原則是要保障社會的穩定,保障廣大人民起碼的利益和權利,不能允許某些人凌駕於法律之上,侵害別人的權利、名譽、人身安全和利益。

  任何尊重事實的人,都會承認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等三人,是「佔中」事件的指揮者和組織者,連反對派都承認「重奪公民廣場掀佔領運動序幕」。當晚捲入的人就有一百多人,而且令到十個保安員受傷,後來更加發展成為數以萬計的人參與的「佔中」,破壞法治,癱瘓政府總部的運作,令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蒙羞,許多中小企業的營業受損,公共交通秩序大亂,且持續了七十九天。這是違反公安法例的刑事行為,完全不屬於「表達意見」和「言論自由」的範圍。裁判官在兩次判決的時候,都把這個案件歸類於「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這在案件定性的基準上,是完全錯誤的,違反了法律有關非法集會、破壞公安的定義。裁判官竟然說「一班學生為咗佢哋嘅理想、理念,同三合會為自己利益犯案係好大分別」,認為最重要是考慮每宗案件的個別案情,說判刑時已考慮各被告的犯罪行為、動機及悔意等,判三名初犯的被告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在法理上能代替監禁。

  在犯罪動機問題上,裁判官基本上是站在被告的立場,認同其行為,裁判官說「相信三名被告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者出於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和訴求,目的和動機並非只為個人利益和傷害他人」。認為三名被告是「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這個法律觀點,是大錯特錯的。三名被告並不是表達意見,而是煽動他人犯罪,進行非法集會,並且佔領政府總部的廣場。他們親自帶隊,爬過了政府總部十多呎的護欄,下面有保安員,他們居高跳下去,造成了保安員受傷。這是犯罪的行動,實際上造成了傷害他人的後果。絕對不能一句定性於「勇於表達意見」就化解了他們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和表達意見完全無關。裁判官的判斷力和對事實的認知,出了問題。裁判官如此厚愛三個被告人,卻對於十個受傷的保安員,不屑一顧,對於整個社會的公安秩序受到破壞也懶理。這是一個公正的裁判官應有的表現嗎?

  裁判官為了不判處坐監,故意隱瞞事實,說普通法法庭並沒有太多的判例可以參考。這完全是睜着眼睛說瞎話。美國的法庭處理2011年的佔領華爾街,就有多名被告被定罪,有的判處三個月徒刑。香港的法院,也有大量關於非法集會和煽動的判刑案例。裁判官絕對不應視而不見。

  判處服務令,有先決條件:法官認為被告人已經知道悔改,圖通過服務令幫助他重新做人。但實際上,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一直認為「佔中」是「爭取民主」,他們決不會後悔。既然如此,裁判官又憑什麼認為他們已經悔改了?

  裁判官以被告「出發點是好的」「動機是好的」作為判決與量刑依據,會造成判案先例,影響以後的案件的判決。如此情況,很難不令人憂慮,香港特區法庭的某些法官是否已帶有黃絲帶的政治立場,成為「佔中」的保護傘?如果是這樣,法治的核心價值將會蕩然無存。

  所謂「動機論」,完全是一種主觀抽象的判斷,完全沒有客觀的標準,沒有法律邏輯。「動機論」的用意非常清楚,法官事先已經有政治立場,所以就贊同他們的行動。至於刑事法律規定了什麼行為是禁止的,法律不容許的,傷害大眾的利益的,法官完全放在了服從「動機論」的位置上,法律成為了政治的奴僕,成了可有可無。正因為如此,傷害他人身體,也不必判處坐監。最近,有一個內地遊客,以跑步的姿態撞向一名老婦,讓她跌倒,結果這個遊客判處了五個月又一個星期的監禁。大規模非法集會的量刑,比一般的街頭相遇吵架和打架傷人案件,嚴重得多。

  根據公安條例17A,可以判處五年的監禁。所以,法官不能以自己的政治立場和觀點判案,而應該以事實和法律的量刑進行判案。裁判官完全沒有做到這一點。

  在「佔領華爾街」一案中,紐約州審判庭判決指出「言論和集會權不是絕對的」。判決書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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