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一年。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很廣泛,就算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規定,任何人意圖犯罪,或不誠實地意圖欺騙,或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刑事毀壞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
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