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昨日開會,議員葉劉淑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就「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強搶女職員手機事件提出譴責動議。動議如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將會在本月二十三日舉行的大會上提出。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議員在七種情況下將會失去議席,其中第六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第七項則為: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按現有情況看來,第六項許智峯都可以「對號入座」,如強搶手機、入侵資訊及恐嚇等調查結果告上法庭,刑事罪名成立,判刑應不會少於一個月,至於第七項的「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許智峯也屬「水洗唔清」。當然,日後即使譴責動議提上全體大會,假如有議員出席而不投票,則在座「三分之二」的門檻有可能通不過,許智峯仍可「賴死」不走。
而為了死撐許智峯,一些反對派議員昨日提出了一些所謂反駁,但理據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其中,「民主黨」黨魁胡志偉仍拋出「小罵大幫忙」一招,一方面批評許的做法不對,但同時又說許已道歉並正面對警方調查,現時提出譴責動議是「不合情理」。「公民黨」楊岳橋則「扮好人」,一方面批評許智峯,另方面又要求建制派「得饒人處且饒人」,還要建制派「反省」自己是否完全符合「尊貴議員」的要求……
這些所謂理由,當然都是荒謬和不能接受的,許智峯已經道歉就可以一筆抹掉他「強搶」的事實嗎?如此任何壞事錯事是否也可道歉了事?至於警方的調查工作,與立會動議譴責並無衝突,最終都要看法院的裁決。
至於如楊岳橋所言,「得饒人處且饒人」,還有「責人先責己」,就不妨送給反對派一夥和他自己先反躬自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