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策動「佔中」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前往台灣出席「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論壇,並在論壇中大談他的「港獨」願景,惹來了全城聲討。不少意見認為,特區政府應該嚴正執法,禁止反對派煽動「港獨」,並規管「港獨」分子與外部分裂勢力的勾連活動。然而,是次事件某程度亦反映出一個事實:現行法例存在法律漏洞,政府必須盡快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才能填補現存的法律缺位。
現行法例存有漏洞
首先,不少人認為,戴耀廷當日發表「播獨」言論,已是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罪。可是,不論他的言論是否構成煽動,但因他是在台灣而非香港發表言論,這便涉及香港的域外司法管轄權問題。
一般而言,只有在香港行政區域範圍內所犯下的刑事罪行,香港法院才擁有司法管轄權,除非另有條文規定。例如:任何人若觸犯了《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2)條和第2(3)條所列的兩類罪行;又或者列明具有域外效力的條文提述,如《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中,便列明「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賄賂公職人員,均屬犯罪。然而,在現行的煽動意圖罪中,既無列明具有域外效力的條文提述,亦不屬於《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2)條的「甲類罪行」,政府亦因此不能提出檢控,實在有其堵塞漏洞的必要。
至於勾連外部勢力的問題,則存在兩個法律漏洞。第一,戴耀廷當日「播獨」,是以個人身份出席活動,並無代表任何政治團體。現時香港並無法例,能夠阻止個人跟外部分裂勢力勾連。更值得注意是,即使《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政府應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也只是要求立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換句話說,即使政府重推第23條立法,也未必會立法禁止個人跟外部分裂勢力勾連。若是立法禁止的話,則有可能惹來司法覆核的挑戰。然而,在今次戴耀廷「播獨」事件中,我們已能看到,一個知名度頗高的個人跟外部勢力勾連,也能對香港社會構成極壞的影響。由此可見,規管個人跟外部勢力勾連,實在有其必要。
政治性團體定義太狹窄
勾連外部勢力問題的另一漏洞,則是現行《社團條例》第8條雖已禁止香港的政治性團體,跟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但是條文在「政治性團體」的定義則訂得太狹窄。在現行條文中,只有該團體是「政黨」或「宣稱是政黨」,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才算是「政治性團體」。在這定義下,主要功能是策動街頭運動的「社運組織」,便不受規管。
然而,大家經歷過「佔中」一役之後,便會知道「社運組織」也可以作出嚴重危害香港社會的公眾秩序。為何現行法例只限制政黨跟外部勢力勾連,而不限制「社運組織」呢?此外,《社團條例》雖已將接受外部政治勢力的資助、贊助或財政支援,列作「聯繫」的一種,香港卻從沒法例禁止匿名捐獻。在此情況下,外部政治勢力透過「白手套」進行匿名捐獻,政府又如何查覺呢?
總括而言,戴耀廷今次「播獨」,已顯露出現行煽動罪沒有域外法律效力、《社團條例》將「政治性團體」的定義訂得太窄、無法阻截外部勢力透過匿名方式資助香港政團,以及無法規管個人跟外部勢力勾連的問題。特區政府應盡快展開第23條立法工作,並在立法過程中堵塞漏洞。
另一方面,若是中央認為,香港應立法限制個人跟外部分裂勢力勾連,便有必要根據《基本法》第159條啟動修法程序,修正第23條的條文。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