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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無權為「一地兩檢」立法?\胡少偉

時間:2018-03-27 03:15:38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27日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該合作安排是香港與內地官員、專家共議多年,以「三步走」方式確立「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具有不可動搖的法律地位。

  惟合作安排詳細公布後,大律師公會卻即時發聲明,質疑人大常委會未提出任何理據去確認合作安排是合憲合法,並形容這決定是回歸後在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特區政府其後發表聲明指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但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同時合作安排是經特區政府和內地多年來反覆研究,絕不存在決定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況。

  大律師公會於3月12日又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指「一地兩檢」無憲制基礎,強調立法會無權制訂違反《基本法》的法例,若認為可先立法再留待法院裁決是否合憲,是錯誤和不負責任的做法。該意見書又指出「一地兩檢」草案試圖將部分特區的領域及司法管轄權剔除,是破壞回歸前為香港訂立的地域和司法邊界。

  對於沒有《基本法》條文授權的批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曾指《基本法》無列明的事情,不代表香港就不能做,例如《基本法》也沒有提及臨時立法會;她強調,「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基本法》立法目的,能維持香港繁榮穩定,屬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

  對於《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修例草案》是否有改變香港的地域和司法邊界?從客觀分析,香港地域於法例通過後並沒有像河套區撥入香港那樣而改變了;至於所謂司法邊界的改變,香港因要在深圳口岸設立入境安排的執法而有先例。

  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在第24次會議上決定授權香港特區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對該口岸所設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轄。這種便利兩地旅客過關的安排,不單在「一國兩制」之下有先例,在國際社會如美加和英法也有相關措施;只要大家能理性去看待「一地兩檢」,這法案只會有利過境旅客,而不損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令人不解的是,大律師公會竟發聲明指立法會無權為「一地兩檢」去立法。熟識香港情況的都知道立法會有立法權;若其訂立的法例與《基本法》有所牴觸的話,市民可提出司法覆核,甚至推翻該法例。為什麼大律師公會反對立法會通過此法?理解《基本法》第158條的都知道,《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歸人大常委會;若日後有「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案到法院審理,香港終審法院需要按《基本法》規定在最終判決前徵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而人大常委會去年的決定就已經具有堅實法律依據。

  看來過往只談普通法的香港大律師,也開始了解到內地以歐陸法角度去解釋《基本法》條文,因而向立法會稱「一地兩檢」立法後待覆核是錯誤的!這是一個以政治先於法律的考慮?相信大部分立法會議員不為所動而會共同履行立法的職權!

  教聯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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