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反對派人士不被獲准參與現屆立法會3月11日補選,招致反對派及其堅定支持者的強烈不滿,這是毫不出奇的。需要澄清的,是他們所提出的似是而非的觀點。這些觀點對於一部分在政治上持中間態度的香港居民有影響,釐清這些觀點,既是對按照《基本法》安排3月11日補選的應有之舉,對改變香港政治生態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一個需要澄清的觀點,是反對派及其堅定支持者稱,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選舉中擁有被選舉權,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應該因為其政治傾向而喪失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說這一觀點「似是而非」,是因為它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卻未必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時,規定參選立法會者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是根據這一規定,主張「本土自決」「港獨」的政治團體,其領袖人物不具備參與3月11日補選資格。
反DQ觀點「似是而非」
第二個需要澄清的觀點,是反對派及其堅定支持者稱,選舉主任沒有權力決定某人是否具備參與立法會補選資格。
這一觀點的錯誤是無視選舉主任依法履行其職責,法例規定選舉主任須確保立法會正式候選人符合《基本法》規定。宣揚「本土自決」「港獨」的政治團體和人物是「後佔中」產物,選舉主任審核參選者是否主張「本土自決」「港獨」,是因應香港政治形勢演變的應有之舉。
同一政治團體兩名領袖人物,一人在2016年9月現屆立法會選舉時不僅獲准參選而且當選,另一人則未獲准參加3月11日補選。這並非選舉主任「僭建」權力,而是選舉主任在實踐中學會嚴格履行權責。
第三個需要澄清的是反對派及其堅定支持者的基本觀點——指責特區政府「以政治凌駕法律,違反香港整個法律秩序。」
破壞香港法律秩序的始作俑者是非法「佔中」發起人和重要參與者,他們以「公民抗命」為幌子,破壞香港法律秩序,把它們所追求的政治體制,凌駕於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
客觀而言,「一國兩制」是以法律形式對國家主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所做的政治安排,這一基本方針從形成時起,就既是政治的也是法律的,政治與法律交融、始終貫穿「一國兩制」的實踐,並且隨同「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在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兩方面都有新變化。
問題關鍵是這兩種形式如何結合?是否與時俱進?根本準則是「一國兩制」的宗旨亦即初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保持不變。同時,需要在穩定、變革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政治形勢錯綜複雜
「一國兩制」由剛開始的「經濟講『一國』,政治強調『兩制』」,現已朝「『一國』是『兩制』之根本」的階段轉變,兩大對抗政治陣營之間的較量更加激烈,各陣營內部的分歧、分化更加嚴重,尤其反對派既有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冒起,傳統「泛民」亦呈現空前分化甚至分裂。政治形勢錯綜複雜,使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在把握穩定、變革和發展之間的平衡時面對不容低估的困難。
選舉主任決定一名被司法機構取消現屆立法會議員資格者,具備參與3月11日補選資格時,法律觀點和政治觀點就產生了分歧。從法律觀點看,禁止某人參與補選的理由不夠充足。從政治觀點看,允許某人參與補選會引發其他被司法機關取消現屆立法會議員資格者,積極參與下一輪補選,可能形成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反攻」。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需要準備應對政治形勢演變。
香港本地相關法律需要修訂以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其中,關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應當規定為「不得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重新安排宣言」。否則,不利於推動香港政治生態向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方向和目標轉變。
從政治現實看,一名當選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首次大會上宣誓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為「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他(她)是很難在短短幾個月後的補選中,改變其「拒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場和態度的。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需要政治經濟民生三管齊下,綜合解決香港政治經濟民生深層次矛盾。既要盡力打現屆立法會補選仗,更要引導社會各界聚焦經濟轉型,盡早重建香港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模式,為標本兼治深層次結構性民生問題打造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
資深評論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