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對黃之鋒等三人的終院裁決分析\顧敏康

時間:2018-02-09 03:15:45來源:大公網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於2014年帶領他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開啟非法「佔中」序幕,事後因非法集結等罪,分別被裁判法庭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上訴庭後來改判三人入獄6至8個月,三人提出「終極上訴」,獲得批准。終審法院日前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裁判法院的判刑。

  對於這樣的判刑結果,也許廣大守法市民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畢竟,79天的違法佔領行為,既侵害了廣大市民的合法利益,又令香港法治受到重創。但平心而論,終院的裁決還是帶出了幾個十分重要的信息。

  「公民抗命」界線須釐清

  首先,黃之鋒等三人的罪名是確定的。三人上訴得直是非監禁刑被維持,而不是定罪被推翻。他們依然構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所以,這也給了美國一些議員一記響亮的耳光:他們要提名黃之鋒等三名犯罪者角逐諾貝爾和平獎,簡直是一場噁心人的鬧劇。這也再次證明了美國的一些反華勢力是如何充當搞亂香港的黑手。

  其次,終院裁定表明,律政司司長於2016年10月13日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三人的刑罰是有法律根據的,並非如反對派所說的政治檢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81A條(1)表明,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第三,終院裁定釐清了「公民抗命」的界限,再次表明法庭不會容忍涉及暴力的、大規模的非法集結行為。任何人如果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具有暴力性質的非法集結罪行作為求情,法庭不會將此作為重要考慮要素。

  最後,終院裁定認同上訴法庭為有關犯罪作出判刑指引。裁決書指出:「上訴法庭的判決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阻嚇性和懲罰是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的必要。上訴法庭這樣做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法庭須為將來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這個職責。」

  在這方面,終院也認同上訴法庭制定的判刑原則,及上訴法庭認為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一列相關判刑因素。由此看來,上訴法庭所提出的六大判刑要素(保護公眾;相對應的懲罰;社會不能容忍;威懾力;救濟和罪犯矯正)值得所有法官今後在判刑時一一衡量考慮。

  刑罰不足的疑問

  但裁決存有兩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裁判法官的酌情權。終院裁定認為,對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動機和他們表達悔意給予多少比重,全屬原審裁判官酌情權以內的事情,除非裁判官判處的刑罰是明顯不足或與法庭一貫的刑罰範圍不符。顯然,終審法院已經注意到裁判法官在判刑時對黃之鋒等三人的動機和表達悔意有較多的考慮,但認為這是裁判官酌情權範圍內的事情。這其實也是值得進一步商榷的地方。裁判官認為,三名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出於「好」的動機,他們是因為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要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事實上,三個被告的動機並非如裁判官所說的那樣「崇高」或不為自己的利益,他們的信念也是社會多數人所無法接受的。他們所謂的「公民抗命」並沒有法律依據。三人也毫無悔改之意,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他們一直在表示不後悔當時的犯罪行為。終院裁決也明確指出:本案的三子並不是因為《公安條例》不公義,而才作出所謂「公民抗命」行為,而是抗議政府提出的憲制改革建議,而且涉案行為並不是和平、非暴力,以「公民抗命」為由要求輕判的請求,應得的比重是甚少。如果將這兩個要素作為重點酌情考慮,刑罰不足問題顯然可以作進一步討論。

  第二個問題是上訴法庭判刑新指引的追溯力問題。終院重申,上訴庭有權基於近年愈來愈多大規模的群眾示威事件,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更具阻嚇力的判刑指引,但認為法庭不應將新指引追溯至本案。那麼,新判刑指引是否適用其他類似案件呢?有人認為,新的判刑指引只適用於上訴庭頒指引後(即去年8月17日後)發生的事件,故不適用於之前與佔領或反釋法遊行有關的案件。

  新指引應溯及「佔中」案

  這種解讀也是值得商榷的。得出這種結論者可能被中文摘要第10段的翻譯所誤導:「話雖如此,本院認為不適宜運用上訴法庭的指引來審理三名上訴人的上訴,以避免用將新的判刑指引套用於他們在指引發出前所作出的行為,從而避免判處他們明顯較嚴厲的刑罰。」但是,如果看英文摘要第19段,又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本院認為將上訴法庭的指引適用於這些上訴人是不恰當的,因為要避免根據新的判刑原則對他們追溯施加實質上更重的刑罰(That being said, the Court considered it inappropriate to apply the Court of Appeal's guidance to the Appellants in these appeals in order to avoid retrospectively imposing significantly more severe sentences on them based on the new sentencing guideline)。」

  這句話與英文裁定書第126段的意思也是脗合的。相比之下,英文摘要與中文摘要的區別就在於,新的判刑指引不追溯適用本案中的上訴人,但並沒有說新的判刑指引不可以追溯適用指引頒布前的與佔領或反釋法遊行有關的其他案件。這樣解讀並不會造成不公平。因為對犯罪者來說:違法犯罪所要承擔的後果必然包含監禁與非監禁刑罰,而新判刑指引就是為了使法官在今後的判刑中對是否適用監禁刑作出更加合理的衡量。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