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德勤全國上市業務組聯席合夥人歐振興指出,評估創新科技公司的未來有一定困難,但可借助其他國家已上市的案例及專家協助 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即使港交所去年拍板容許同股不同權公司來港上市,行政總裁李小加又多次於傳媒面前「拍心口」保證,監管機構對小股東的保障不會減少,然而有關說法始終未能令人信服。市場認為,同股不同權打破了大股東的利益與公司利益共存共榮的定律,港交所應作出更多規範,包括要求新經濟公司有更多的披露,以及增加獨立董事比例,從而保障小股東。/大公報記者 王嘉傑 陳詠賢
雖然證監會曾於2014年反對引入同股不同權,不過,隨着近年科技股股價節節上升,部分機構投資者開始接受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前證監會主席梁定邦表示,港交所需要定時了解投資者的需求,而近年高增長的科技公司及醫藥股都成為投資者追捧對象,而有關公司創辦人又會採用雙重股權架構,開始有投資者不介意高增長的公司採用同股不同權。
然而,部分大型基金仍抗拒同股不同權公司。梁定邦指出,包括Hermes,以及部分退休基金都公開表示不喜歡雙重股權架構的公司,因為有關架構對小股東不利。監管機構需要彌補相關的缺失,例如是否設有日落條款,或者是在某種情況下需要使用同股同權的原則。
業界倡增披露擴獨董席位
同股不同權引起的最大問題是,由於創辦人可通過少數股份控制一間企業,導致創辦人可以將自己的私利凌駕公司長遠利益及其他股東之上,而不受制約。為此,證券業協會副主席徐聯安認為,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有權利便有義務,由於新經濟公司的周期轉變較快,需要作出更多的披露。例如可要求公司每有新的投資時,創辦人為何會有這想法,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路線圖,都需要即時對外公布。
雖然在美國被視為同股不同權的公司集中地,並設有集體訴訟保障小股東,但即使是Facebook及Alphabet等高增長的企業,亦曾遭小股東要求結束其同股不同權的架構。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權,保障小股東的權益會否變得更困難?對此,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公會正就保障投資者的條款收集意見。有建議要求同股不同權公司的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不得少於五成,並在公司章程及投票前清楚表明股東投票權比例,以及港交所有需要確保第二上市的新經濟公司符合香港的股東保障要求。
異地註冊規例與港看齊
黃王慈明進一步指出,同股不同權公司有需要設立一個首席獨立董事的職位,專門負責與小股東溝通,以及在董事會內反映小股東的意見。此外,部分委員會如薪酬委員會亦應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以防止創辦人不合理地增加自己的薪酬。她強調,同股不同權公司在舉行股東會前,必須要說明不同股東的投票權比例,讓股東了解多少的票數議案才可通過。
除了增加獨立董事外,黃王慈明又指出,目前港交所有建議只有新上市的公司才可以使用同股不同權方式。不過若公司退市後,港交所需要說明該公司能否以同股不同權方式再上市。此外,有部分中概股的註冊地在開曼群島,而當地並沒有規定公司需要每年召開股東會,對獨立董事的要求及投資者保障明顯低於香港。若日後有關公司打算來港作第二上市,股東保障必須與香港看齊。
值得留意是,同股不同權的方式有很多樣,除了較常用的AB股(A股與B股的投票權不同),阿里巴巴就採用合夥人制度,雖然投票權相同,但卻設有多重條款保障合夥人不易被「踢走」。黃王慈明表示,若港交所想吸納阿里巴巴來港上市,有必要說明如何監管其合夥人制度。此外,對於法國容許採用股份忠誠制的同股不同權制度,即股東持有股份時間愈長,投票權亦相應增加。她相信,港交所未必會容許太多不同的同股不同權方式,以免令投資者眼花繚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