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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須執法披露並重增說服力

時間:2018-01-30 03:15:42來源:大公網

 

 

  圖:巴布亞新幾內亞名譽領事詹劍崙認為,監管從嚴,但準則要清晰 大公報記者蔡文豪攝

  去年證監會的監管手法有重大改變,採用了「前置式監管」,再加上聯交所亦主動向仍在交易中的上市公司發出除牌警告,雖然令部分「老千股」有所收斂。然而有市場人士擔心監管機構的執法並不清晰,予人較混亂感覺,監管成本亦因此增加,最終可能得不償失。/大公報記者 王嘉傑 陳詠賢

  證監會及港交所去年着力針對市場不當行為,曾經多次於新股上市前夕煞停上市,又就上市中的公司直接發出除牌警告。巴布亞新幾內亞名譽領事詹劍崙認為,不介意監管手法從嚴,但是監管機構停牌及煞停上市的準則並不清晰。他引述,過去有上市公司被證監會停牌後,主動詢問證監會應該如何處理時,證監會卻只會建議公司向法律顧問查詢,感覺上連證監會自己都不知如何處理。

  停牌犧牲散戶利益

  過去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勒令停牌主要是引用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之條例第8(1)條,不過當中條例內容是十分廣泛,公司被停牌可能是因為文件存有虛假、不完整以及誤導性資料,又可能是證監會認為公司被停牌才能夠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或是以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作出停牌,由於沒有硬性指標,這給予證監會很大的彈性,同時卻令市場覺得執法標準容易改變。

  維珍尼亞理工大學經濟系助理副教授曾國平認為,證監會提出的「前置式監管」,只是證監將權力用盡而已,然而這種做法偏離了常態,正如《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一直存在,現在忽然執正來做。到底證監何時會用得更盡,何時會用少一點,令投資者無所適從。

  另外,對於證監會多次以保障投資為名停牌一些被調查的公司,曾國平指出,證監所謂的保障投資者,講得明白一點是保障未來的投資者,現在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卻被犧牲了,連成功睇淡沽空的投資者也中招。停牌可能沒完沒了,對未被停牌但有停牌風險的股票也不利。證監要解答的,是各類投資者加起來的損失,最終可以換取到什麼結果?結果可能只是監管成本加重。

  證監會於去年初以查詢為名,煞停了部分以全配售形式上市新股,但當時未有清楚說明原因,後來所有被煞停的股份都能重新申請上市,但需要加入公開發售部分。及後港交所於年中推出創業板諮詢,當中正正建議日後創業板上市不可再有全配售。

  需注意執法程序是否理想

  美國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徐家健指出,有關做法似是先行動讓市場習慣有關執法標準,再向市場諮詢,因為在諮詢前並沒有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要進行公開發售。他理解證監會這樣做可以令執法較容易,但是先諮詢修例,以建立一條明確的準則去監管市場,會是較佳的做法,若能這樣,則不會令市場覺得證監會忽然執正來做。他強調,監管機構也可能犯錯,正如當年出現仙股事件。因此不能因今次做法有效,而忽略了執法的程序是否理想。

  證券業協會副主席徐聯安表示,當時業界有聲音指出證監會沒有明確禁止全配售,卻又令市場覺得監管機構不容許全配售,這是由於監管方法轉變過程中出了問題。他認為,當時創業板上市新股大上大落,證監會不得不去採取行動,而且多次出手,令市場了解到問題的嚴重性,並認同需要作出諮詢。

  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認為,證監會曾發出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的保薦人確保上市配售活動能夠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及後才加強執法,已是向市場清楚說明在先。另外,港交所及證監會已就創業板改革作出長時間討論,不過當時集中於上市架構改動,但架構改動未能解決證監會在執法上遇到的困難,因此證監會使用不同的監管工具。

  港交所DQ行動增不確定性

  去年另一項具爭議性的監管行為,來自聯交所的DQ事件。聯交所針對數間上市公司,以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為由,發出除牌警告。徐家健指出,聯交所並沒有明確準則,加上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以「拭目以待」回應DQ事件,導致市場只能繼續猜測聯交所下一步行動,增加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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