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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司法改革契機 彌補金融監管短板

時間:2018-01-30 03:15:41來源:大公網

  圖:在地方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上,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較為完整,在縣域也有覆蓋

  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加強薄弱環節制度建設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點。近年來,金融創新熱潮下,湧現出一批新型金融業態。這些新業態憑藉互聯網,在擴大金融覆蓋面、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時,也放大了很多區域性、地方性的金融風險,許多詐騙、跑路事件具備了典型的「公害」特徵,給地方金融監管帶來壓力和挑戰。/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李瑩

  防範金融風險要依靠綜合的設計和完整的制度體系,僅依靠「一行三會」和地方政府很難做到。全面依法治國作為新時代的基本思想,金融監管如何依靠法律手段完善金融市場監督體系,為金融改革發展助力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地方金融監管框架與

   存在問題

  目前地方金融監管框架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銀監局、地方保監局和地方證監局基本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准入審批和監管。以金融辦為代表的地方金融管理和服務部門沒有明確的金融監管授權,主要負責部分不持有金融牌照但事實從事金融活動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管理職責。同時對一些可能威脅到地區金融穩定的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行為進行處理。

  在地方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上,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較為完整,在縣域也有覆蓋。「三會」在地市以下,尤其是縣級以下區域則缺少分支機構設置。在目前的地方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金融辦不僅需要通盤考慮小貸、擔保、私募、P2P、融資租賃、典當、保理、拍賣包括社區銀行等的監管強化工作,還需要與一行三會等中央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協調,承擔了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要職責。

  然而,從監管資源上看,地方金融辦相應監管人才和監管經驗不足,監管力量薄弱,難以滿足地方金融監管需要。此外,金融辦除了要負責地方金融監管之外,還要承擔地方招商引資、市場建設等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的責任,也存在目標定位不清等一系列問題。

  二、運用司法手段彌補金

   融監管短板

  目前,對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等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金融監管框架和制度建設等層面。比如,如何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管協調,明確風險底線,增強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能力和投資者保護等。這些問題當然是強監管防風險最重要的因素,但一個健康有效的金融市場,僅僅靠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是不夠的。一方面,金融監管天然滯後於金融創新;另一方面,清晰的業務邊界和監管分工是一種絕對理想的狀態,現實當中總會存在一些邊緣地帶,雖然金融亂象總是游離於此,金融創新往往也萌發於此。

  從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來說,與承擔的監管任務相比,監管資源相對不足,而且由於距離市場較遠,信息也有限,需要獲得中央監管部門的規則和指導。從中央金融監管部門來說,由於各地區金融市場環境與特點不同,全國一刀切式的監管在把握有效監管與過度干預的尺度問題上面臨很大挑戰。

  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除了從政府和監管角度完善監管框架和制度之外,司法手段也可以為金融監管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從根本上說,保證金融安全運行必須依靠法治。金融司法建設有助於協調平衡金融監管行政干預,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比如日本在2001年出台了《金融商品銷售法》統一各類金融服務的銷售規則,在此基礎上於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國通過舉證責任倒置、集體訴訟、勝訴酬金制、揭發者獎金制度、庭外和解制等一系列法律安排,培育了以中小投資者和律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力量,與政府監管形成了良好的互補關係。

  三、對策建議

  以司法改革為契機,積極推進金融監管和金融司法建設的良性互動,為金融監管補短板,助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一是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推進相關法律和制度的統一。目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主要來自於「一行三會」成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投資者保護局和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在分工範圍內設計法規,存在規則不統一等問題。此外,大量新金融業態沒有納入到現有「一行三會」的監管範疇,相關法規存在空白。

  二是從法律層面賦予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檢查執法權力。全國多個地方政府為進一步壓實金融監管責任,強化屬地風險處理能力,紛紛在金融辦基礎上加掛地方金融監管局,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但由於缺乏明確的監管授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仍普遍存在缺少中央層面的業務指導,缺乏執法依據等問題。建議在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責任的同時,推進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的制定,還可以嘗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設立金融法院、金融檢察院,加大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三是賦予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集體訴訟權利。伴隨金融新業態的不斷發展,金融消費者保護也出現了總金額數量大、涉案人數多、單筆金額小、跨地區等一些新特點,單個消費者即便被侵害利益也沒有動力去舉報揭發。因此,有必要賦予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集體訴訟」權利。訴訟實行「明示退出」機制,其他受害者不需要直接參訴,自動成為集體一員,除非明確通知法院退出,賠償金額也會在所有未退出受害人中按比例分配。從以上集體訴訟制度安排可以看出,集體訴訟適用於地域廣泛、分散、小額的受害者,但由於受害者眾多,訴訟標的巨大,同樣可以對金融違法違規者構成強大威懾。將社會力量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納入監督約束機制並疏通投訴渠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近年來高發的金融詐騙、盜用信息、龐氏騙局等金融違法行為。(文章觀點僅代表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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