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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時間:2018-01-12 03:15:41來源:大公網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憲制秩序對於香港而言,即憲法、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之間的主次關係。其中基本法的權力及合法性來源於憲法,故看待基本法之時,必須尊重全國人大這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從而不能否定其所作決定的合法性,「現在有的人還停留在回歸以前,不接受新的憲制秩序,還在用普通法的眼光去看待基本法,當然是不準確的」。

  劉兆佳指出,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亦能印證上述觀點,如基本法序言表明,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制定,「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故可看出,基本法是為了貫徹中央對港施政方針,自然不能與憲法有所牴觸。他強調,只有認識了基本法在憲制秩序中的地位,「才不會僵化地把基本法第18條當中指,『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看作至高無上」。

  憲制秩序概念從模糊到澄清

  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指出,回歸二十年來,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經歷了重塑和優化過程,這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並非一蹴而就,香港憲制秩序中的一些概念經歷了從模糊到逐步澄清的過程,譬如近年對中央全面管治權、政改問題的理解爭議,源於對「一國兩制」下各機構憲制角色的混淆。

  李曉兵強調,一些憲制責任的落實,例如事關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也是構成特區憲制秩序的應有之義,而憲制秩序的重塑不可能由特區單方面實現,良性的憲制秩序源於中央和特區的建設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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