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方案,香港近期內也有許多關於「一地兩檢」的討論。本文擬從三個方面提出自己的觀點。
接入國家高鐵網絡意義重大
首先,要說明高鐵香港段的重要性。筆者以前在文章中指出:高鐵連接到香港,是香港特區政府主動提出來的,這既是為了保持香港的航空中心地位,也是為了打造香港在國家中的重要高鐵樞紐點,是為全體香港市民福利着想的重要基礎設施。全國有兩萬多公里高鐵網絡,如果將其中的一個樞紐放在深圳,也照樣能夠有效運作。換句話說,區區香港二十六公里高鐵,對全國高鐵網而言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計的。但是,如果香港不主動接入全國高鐵網,就無法充分享受高鐵所帶來的交通便利,也只能坐東鐵去深圳才能搭上高鐵。失去這種交通便利,也必然無法充分享受國家發展、尤其是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所帶來的紅利。
其次,是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必要性。應該承認,在高鐵旅客的通關問題上,的確存在不同的方案。筆者以前也列舉過,如「兩地兩檢」、內地「一地兩檢」、車上檢、委託檢、美國─加拿大預檢、修改《基本法》或修訂香港行政區域等。但是,在眾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只有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才是最佳選擇,也得到香港廣大市民的認同。
可以這麼說,沒有西九龍站「一地兩檢」,高鐵香港段就如同港九直通車,無法提高效益。「一地兩檢」體現高鐵之高速特性,給香港帶來了四大利益:有利於促進香港與內地的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有利於體現十九大報告中提到的加強香港與內地的深化合作;有利於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現在,有關議案已經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估計大家期待看到人大常委會是如何論述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的。由於有關決定尚未公布,本文也不會胡亂猜測。但是,根據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人大常委會上對有關議案進行的說明,筆者希望談幾點自己的法律感受。
「一地兩檢」是社會發展新產物
張曉明指出,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這已經清楚表明,「一地兩檢」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新產物,是《基本法》制定者原先無法預見到的情況。承認這一點並沒有什麼尷尬的,因為法律出現滯後是經常的事情。正因為如此,《基本法》也不可能設有專門規定「一地兩檢」的條文。但是,《基本法》沒有專門條文不等於如有人所說的,《基本法》沒有為實行「一地兩檢」留下任何空間。這裏的空間指的是兩個方面的情況。
第一,是指《基本法》是否賦予香港特區政府就實施「一地兩檢」與內地達成合作的許可權,也就是政府所說的「三步走」的第一步。顯然,這是沒有法律困境的,因為《基本法》的許多條文可以提供這方面的依據。例如,《基本法》第2條、第7條、第118條、第119條等,不需要中央額外授權,也無需所謂的「法律類推」。
第二,是指有關合作所涉及的在香港特定和封閉的區域內實行有關內地法律屬於新的安排,需要授權國務院在西九龍站內的特定區域內設立內地口岸和按內地法律運作,因此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合作進行審批,確定有關合作是否符合《基本法》序言所規定的「一國兩制」基本方針。
誠如張曉明所言,「一地兩檢」因為不改變香港行政區劃、不減損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因此是符合《基本法》的。筆者還認同這個安排不會牴觸《基本法》第18條之規定,因為這是在特定區域內實行內地法律,而不是引入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有關「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後,就可以進行本地立法的第三步。
可以預見,香港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過程中還會經歷風風雨雨。首先,建制派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決議案已經獲得通過,反對派「拉布」機會降低。但這並不表明反對派不會尋求其他「拉布」或變相「拉布」的方法進行阻擾。
其次,反對派還會就本地立法尋求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立法。但是,這種挑戰成功的可能性應該很低。理由是兩個:第一,有關「一地兩檢」的方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通過,並用決定的形式確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本地立法時只要有關議案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通過的內容,就不會出現政府敗訴的情況。畢竟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具有憲制性效力,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司法覆核案件時應該跟從這個決定。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