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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擬微調場外衍生工具制

時間:2017-12-21 03:15:31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王嘉傑報道:證監會昨就微調場外衍生工具制度,以及規定持牌法團須妥善管理對有關連人士的財務風險承擔,展開為期兩個月諮詢,是次諮詢亦包括有關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紓減、客戶結算、紀錄備存和其他操守規定,以及新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下有關牌照費用、保險、勝任能力及培訓規定的建議。

  因應市場意見,證監會建議微調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以進一步釐清場外衍生工具發牌制度,例如收窄某些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使其不涵蓋非金融集團的企業財資活動及某些投資組合壓縮服務。此外,亦修訂「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的定義,豁除由不屬於金融集團的公司,與聯屬公司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是誘使聯屬公司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在更廣泛的層面上,證監會建議規定持牌法團須妥善管理其對集團聯屬公司及其他有關連人士的財務風險承擔,而在管理有關財務風險承擔時所採納的風險管理標準,應與其管理對獨立第三方的財務風險承擔時所採納的風險管理標準相同。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建議是一套全面改革方案的一部分,改革的目標是改善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監管制度,及加強管理在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時的操守及財務風險。證監會與多家其他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制訂一套法律及監管框架,以實踐二十國集團有關改革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承諾,而香港已在這個方向取得相當大的進展。

  張強違《收購守則》遭公開譴責

  另外,證監會昨日公開譴責張強,指他於一項要約結束後六個月內按高於要約價的價格取得股份,違反《收購守則》規則31.3。2017年5月24日,張強以每股0.70元提出一項無條件強制性現金全面要約,以取得飛尚非金屬材料科技(08331),該項要約已於2017年6月14日結束。不過,在2017年7月25日,張作出一連串場內收購,按介乎每股1.47元至1.5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合共200萬股股份。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1.3規定,除非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獲其轉授權力的人士同意,否則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均不可在要約期完結後六個月內,以高於要約價的價格購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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